律师解答精神病人杀人该当何罪?

2013-12-03 20:53:58 140
【访谈材料】: 10月10日13时,江西都昌县徐埠镇曹家港村村民童某某用水果刀行凶,刺死了自己的奶奶和一位同村的老年妇女,刺伤了自己的母亲和两位村民。该村村民反映,童某某有精神病史,多次进精神病医院治疗,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 事故发生后,都昌县徐
  【访谈材料】:
  
  10月10日13时,江西都昌县徐埠镇曹家港村村民童某某用水果刀行凶,刺死了自己的奶奶和一位同村的老年妇女,刺伤了自己的母亲和两位村民。该村村民反映,童某某有精神病史,多次进精神病医院治疗,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
  
  事故发生后,都昌县徐埠派出所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并将童某某控制住。都昌县120医务人员也随后赶到,童某某的奶奶被发现倒在家门口的草地上,当场死亡;另一位同村的老年妇女也在家门口被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3名受伤人员被120救护车送入当地医院治疗,其中童某某的母亲和一位村民受伤严重。
  
  同村村民曹先生说,童某某今年26岁,在县城做裁缝,有精神病史,多次到九江市精神病医院治疗,事发前几天还在医院治病。事发时童某某和母亲发生了激烈争吵,随后就发生了伤人事件。“当时他拿了把水果刀,见人就刺。”一名目击者称。目前,3名伤者暂无生命危险,童某某已被送往精神病院接受强制治疗,警方正在对事故原因做进一步调查。
  
  今天我们的访谈邀请到刑事辩护资方面深专家朱春杰律师为大家讲解一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律师访谈
  
  1、非常高兴邀请朱春杰律师参加本期律师访谈,本期访谈我们来解读一下精神病人行凶杀人的法律问题,首先请朱春杰律师先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刑法中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的相关规定?
  
  朱律师: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2、经过朱律师对于故意杀人罪相关法律问题的介绍,相信大家对此一定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那么刑法中关于精神病的犯罪又是如何规定的?您认为本案中童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朱律师:关于精神病人犯罪,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认为我国刑法是以是否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来作为衡量精神病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的,即如果完全丧失上述能力,则不认为是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完全丧失上述能力,则认为是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归结到本案,童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是要看童某实施上述行为时是否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如果事发当时童某完全丧失上述能力,则不应该认定为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没有完全丧失上述能力,则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本案中,事发时童某某和母亲发生了激烈争吵,随后就发生了伤人事件。犯罪嫌疑人童某因激烈争吵杀人是否属于激情杀人?能否作为量刑的考虑因素?
  
  朱律师:所谓激情犯罪,一般是指没有预谋过程,有较强的情境性的犯罪。对此,实际上我国刑法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但是我认为我国刑法是变相承认这种犯罪的,而且考虑了这种因素的,比如说我们常说的几个酌定量刑情节:犯罪动机、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的情节、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等,都作为法官量刑时考虑的因素,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也确实是作为一个酌定从轻处理情节在起作用的。针对本案来讲,童某因激烈争吵愤而杀人显然是符合激情犯罪的一般认为的,在量刑时也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考虑因素。
  
  4、关于本案,假如童某犯罪时精神状况是正常的,仅仅因为童某有精神病史,能否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据?
  
  朱律师:关于此点,实际上刚才已经提及,按照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是以行为时是否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来作为判断标准的。如果童某在犯罪时精神状态完全是正常的,则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童某在犯罪时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则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这其中实际上有一个中间状态,在完全没有丧失和完全丧失之间存在一个没有完全丧失的状态,即存在一定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但不完全具有的中间状态,对此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也有明确规定,如果丧失了部分能力,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针对本案来讲,如果童某在犯罪时完全正常的,需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如果童某在犯罪时不完全正常,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5、本案中,受害人家属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体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
  
  朱律师:受害人家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对于死亡受害人家属来说,可以提出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食宿费等各项赔偿诉求;对于受伤受害人或者家属来讲,可以提起包括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各项赔偿诉求。需要指出的是,按照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赔偿诉求的,此点有别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6、实践中如何来界定精神病犯罪的,本案,童某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又该如何界定?精神病杀人就不犯法吗?请朱律师为广大网友解答一下?
  
  朱律师:针对精神病人,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虽然不构成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特别规定了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如果仅仅就刑法来讲,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确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不能就说精神病人杀人就不犯法,毕竟刑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最后环节,只有在极其严重危害社会的情况下才需要动用刑罚的手段予以制裁;实际上精神病人杀人,受害人家属仍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要求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此点来讲,也很难说精神病人杀人就不触犯法律。
  
  7、发生这样的惨剧是大家所不愿看到的,抛开法律不谈,从道德层面,关于本期律师访谈您还有其它要补充的吗?
  
  朱律师:对于精神病犯罪,不仅是刑法上有所照顾,在民法上也有体现:民法中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上尚可网开一面,我认为社会也应该给予宽容,毕竟精神病人已经不能像正常人那样思考问题、辨别是非,他们所实施的行为已经不能代表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本案来讲,如果童某是一个正常的人,怎会挥刀杀母!当然精神病人的行为可能会给他人和社会带来危害,他们作为社会中的不稳定分子,在给予关怀爱护的同时,我们还需要多一些预防措施,像可以多提供一些专门的场所给精神病人生活等,防止类似血案的再次发生。
  
  最后,很感谢中顾法律网!有机会与大家一起探讨精神病犯罪的相关法律问题。
  
  中顾法律网-律师访谈:司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