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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雇用童工致八级伤残 过错方各自担责

2014-05-05 15:54:33 527
个体工商户违反法律规定雇用未成年人做广告宣传,因监管不到位,造成未成年人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为赔偿事宜双方对簿公堂。近日,会泽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被告唐某为某家纺店的实际经营者,经人介绍,雇用了冯某、李某、罗某、念
  个体工商户违反法律规定雇用未成年人做广告宣传,因监管不到位,造成未成年人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为赔偿事宜双方对簿公堂。近日,会泽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被告唐某为某家纺店的实际经营者,经人介绍,雇用了冯某、李某、罗某、念某等共14名未成年人为其经营的家纺店做广告宣传,约定唐某每人每天支付工钱80元,冯某等人骑着绑有家纺店广告牌的自行车,从会泽公园、西直街、温泉路、新大街等路线绕行,宣传期限为两天。2013年5月26日,因被告唐某没有安排成年人带队宣传,原告冯某等人按路线绕行一圈后,14名参与宣传的未成后人自行邀约到会泽水城扩红基地玩耍。在玩耍过程中,原告冯某从扩红基地的石坎上骑自行车往下跳,因自行车不稳,冯某摔倒后受伤,经会泽县中平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八级伤残。原告冯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78938.78元。经审理,法院认定冯某主张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78938.78元,法院认为被告唐某、原告冯某及其监护人均对冯某的伤残后果均存在一定过错,均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故判决被告唐某赔偿原告冯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7363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唐某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唐某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冯某等人为其做广告宣传,且在广告宣传活动中未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故应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冯某作为具有一定安全防范认知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明知冯某骑车参与广告宣传却未加以制止,故冯某及其监护人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作者: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毕国琼 刘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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