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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朋友贷款担保朋友下落不明担责

2014-05-06 10:42:11 506
好心为朋友担保贷款,不料到了还款期限朋友却下落不明,信用社一纸诉状将三人诉至法院,担保人无奈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担保人不幸喝下交友不慎的苦果。 孙伟为发展事业向信用社贷款,信用社要求孙伟提供2名担保人进行担保,因和朋友孙伟关系好,李新和周伟
  好心为朋友担保贷款,不料到了还款期限朋友却下落不明,信用社一纸诉状将三人诉至法院,担保人无奈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担保人不幸喝下交友不慎的苦果。
  
  孙伟为发展事业向信用社贷款,信用社要求孙伟提供2名担保人进行担保,因和朋友孙伟关系好,李新和周伟好心帮忙同意为孙伟提供担保。2012年1月12日信用社与孙伟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规定:信用社为被告孙伟借款29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2013年1月11日止,年息为13.1201%。同日,李新、周伟签订了农村信用社《借款保证合同》,约定由李新、周伟二人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2年,保证范围覆盖借款合同全部内容。不料,该笔借款到期后,孙伟却不知所踪。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审理认为:信用社与孙伟签订的《借款合同》,与李新、周伟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原告信用社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孙伟归还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及利息338352.96元,被告李新、周伟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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