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获轻处

2014-06-09 18:10:00 69
近日巧家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2月6日,被告人徐某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轻型自卸货车搭乘徐甲某,行驶至巧家县苞谷垴乡周家坪村某社地段上12%的陡坡时,未按照操作规
  近日巧家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2月6日,被告人徐某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轻型自卸货车搭乘徐甲某,行驶至巧家县苞谷垴乡周家坪村某社地段上12%的陡坡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侧翻于陡坡下,造成徐甲某当场死亡。经巧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甲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害人徐甲某家属与被告人徐某达成刑事和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事故,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且被告人徐某现还在继续治疗中,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何玉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