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大学毕业后到某银行应聘,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近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2年6月13日19时许,原告唐某某经被告某银行信贷部主管李某某同意与其一起乘坐新Q****号车到农三师42团办理业务,该车由南向北行至岳普湖县铁
唐某某大学毕业后到某银行应聘,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近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2年6月13日19时许,原告唐某某经被告某银行信贷部主管李某某同意与其一起乘坐新Q****号车到农三师42团办理业务,该车由南向北行至岳普湖县铁力木乡9村路段时,车辆驶下路基自翻,造成原告唐某某受伤,后经司法鉴定为10级伤残,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据事实和证据,双方虽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唐某某是经被告某银行信贷部主管李某某同意一同乘坐新Q****号车到农三师42团办理业务,属无偿帮忙。
相关链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帮工人在帮工中受到侵害,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某银行赔偿原告唐某某各项损失87663元。
通过该案的审理,告诫用人单位,找人帮忙既要保护好本单位人员的人身安全,还要保护好帮工人的人身安全,否则单位赔钱,帮工人身体受伤害,对双方都是损失。(徐明亮 李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