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麦盖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拐卖儿童案。被告人姑某(女)、吾某(男)犯拐卖儿童罪,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3000元。 2013年9月,被告人姑某因故带自己一岁半的女儿离家出走,与被告人吾某(姑某情夫)见面,并
近日,麦盖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拐卖儿童案。被告人姑某(女)、吾某(男)犯拐卖儿童罪,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3000元。
2013年9月,被告人姑某因故带自己一岁半的女儿离家出走,与被告人吾某(姑某情夫)见面,并私奔至阿克苏市,住在阿克苏市某宾馆。因自己女儿患病不停哭闹,姑某无钱给女儿治疗,遂心生恶念,想把女儿卖人以绝烦忧。于是姑某与吾某商量将亲生女儿卖与他人,吾某正愁没钱花,因此欣然同意姑某提议,并积极外出寻找买家。该宾馆老板娘听说后,表示可以找到买家,并积极与买家联系,约定10000元将孩子卖给温宿县的一位医生,同时还约定在温宿县该医生的诊所进行交易。随后被告人姑某、吾某书写了同意卖孩子的字据,并将孩子的出生证等材料交给宾馆老板娘,由老板娘抱着孩子到温宿县去交易。之后,老板娘将10000元带回给姑某及吾某,二人将卖孩子的钱挥霍一空后回到麦盖提县。姑某的丈夫见姑某没带女儿回来,几经追问后得知女儿被买,遂向警方报案,将姑某二人抓捕。后经姑某交代,将孩子从温宿县医生处救回,交给孩子的亲生父亲抚养。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姑某对出卖自己亲生女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服法。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姑某无视国家法律,出卖亲生女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吾某积极实施买卖儿童的行为,与姑某作为共犯,理应共同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25条第1款、27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作者:宋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