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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擅自离校后自杀,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2014-07-17 17:29:02 377
王某是鲁甸县职中学校的学生,因为家在农村,王某寄宿在学校里。王某在校期间,擅自和男朋友江某到浙江去打工。在浙江某县,因和男朋友吵架,一气之下便跳水自杀。王某的父母便把鲁甸县职中学校告上法庭。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第9条第11款的
  王某是鲁甸县职中学校的学生,因为家在农村,王某寄宿在学校里。王某在校期间,擅自和男朋友江某到浙江去打工。在浙江某县,因和男朋友吵架,一气之下便跳水自杀。王某的父母便把鲁甸县职中学校告上法庭。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第9条第11款的规定,学生在擅自离校期间已脱离了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在这种情形下,只要学校的行为没有不当,学生受到伤害,学校就无须承担责任。但是在本案中,王某离校数月,学校并没有通知王某的监护人,而且王某是寄宿在学校,学校通知的义务更重。鲁甸县职中学校发现学生擅自离校却未及时告知其父母,导致学生在外出了事故,学校应当承担责任。本案经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已达成赔偿协议。(李才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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