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婚前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买房借款所负担的债务发生在婚姻登记之前的,则属于个人债务。
《婚姻法释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是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蔡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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