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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公民失踪的申请和受理

2014-10-20 20:06:41 610
宣告公民失踪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开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2,被申请宣告失踪的公民下落不明已满2年。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后,去向不明,了无音讯,无法寻找。
  宣告公民失踪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开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2,被申请宣告失踪的公民下落不明已满2年。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后,去向不明,了无音讯,无法寻找。
  
  3,必须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属于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
  
  4,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不能口头申请。
  
  对于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凡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反之。则不予受理。
  
  (作者: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蒋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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