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善法院大兴法庭采用手机短信向被告田某送达了开庭传票,既节省了司法资源,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刘某与田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田某领取应诉材料后长期在外流动务工,经法庭多次电话传唤其拒不到庭,也不提供送达地址,无法采取常规送达方
近日,永善法院大兴法庭采用手机短信向被告田某送达了开庭传票,既节省了司法资源,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刘某与田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田某领取应诉材料后长期在外流动务工,经法庭多次电话传唤其拒不到庭,也不提供送达地址,无法采取常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开庭传票,也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可以采取电子送达。于是,法官先到公安机关调出其身份信息,然后到移动公司查询其使用的手机号码确属其本人实名登记。经再次电话通知田某,田某仍答复没时间到庭,征得其同意并电话录音后,法官将开庭传票拍照后通过短信发送到其手机上,其回复收到开庭传票的短信,予以截图。将电话录音整理成纸质笔录并由承办法官及书记员签名后,与手机短信截图、纸质开庭传票一起保存,即视为当天送达。事后,被告田某表示这种送达方式大大节省了成本。
让老百姓在每一件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既是法官的责任,也是使命。然而,由于部分当事人对法院的传唤置若罔闻,甚至故意躲避,致使部分案件久而未决,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与公平正义背道而驰。在案多人少的情形下,面对这类当事人,我们必须创新工作方法,才能切实解决送达难问题,从而充分、高效地发挥法院的裁判职能,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个人认为,虽然采取上述送达方式有其可取之处,但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在能完全确认对方真实身份信息的情况下才能使用,且只能用于一般程序性的通知、传唤等事项。否则一旦滥用短信送达,将严重侵犯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必须慎而用之。(余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