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危险驾驶罪案例背后的启示

2018-01-08 17:50:39 197
纳雍县阳长镇海子村离最近的海摩小学有一段不算短的距离,中间还要穿过一条省道。海子村的孩子们上学回家往返很不方便,八九岁的小孩子又爱在大路上追逐打闹,安全隐患很大,家长们都不放心,怎么办?农村家庭可无法都买辆车或者留个人专职接送孩子上学放学
 纳雍县阳长镇海子村离最近的海摩小学有一段不算短的距离,中间还要穿过一条省道。海子村的孩子们上学回家往返很不方便,八九岁的小孩子又爱在大路上追逐打闹,安全隐患很大,家长们都不放心,怎么办?农村家庭可无法都买辆车或者留个人专职接送孩子上学放学。于是,就有人看到了其中的商机,并专门买来一辆面包车接送孩子。村民们都很高兴,纷纷称赞买车的人有商业头脑、想得周到,也愿意花钱请他接送孩子。可是,某一天,这个人却被警察抓起来了,并且判了刑。村民们想不明白,这个人明明是帮大家做了好事,所挣的钱也不多,怎么就犯了法?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16年9月以来,家住海子村的李某,经常听到村民们谈论孩子读书往返不方便、不安全的话题,就萌生了买辆面包车来接送孩子们的想法。他想,这样的话,一来可以有效解决村民们的担忧,二来可以赚点钱贴补家用,两全齐美,何乐而不为?说干就干,很快李某便筹钱买了一辆五菱荣光面包车,并开始营运。没跑几天,李某开车接送孩子上学放学的事情就在村里传开了,家长们纷纷找上门来请他帮忙接送孩子,需乘坐的孩子数量一下子成倍地增长。李某根据孩子们的大小,按照每人每学期600元至800元不等的金额向家长们收取费用。家长们一合计,“一个学期天天接送才收不到一千元,真划算,给我们省了不少事,孩子们在路上的安全问题也可以不操心了。”因而,一个接一个掏钱都很爽快。由于乘客都是村里的孩子,刚性需求,客源十分稳定,李某的生意出奇地好,收入相当可观。但是,问题也随之而来。李某的面包车核载8人,除了驾驶员以外,跑一趟只能接送七个孩子,明显不能满足需求,而上学的时间紧迫,不允许多耽搁。想到海子村离县城较远,通常都不会有交警查车,为了提高运输效率,李某想出了一个“高招”,他将面包车座椅进行改装,经他一改,孩子少的一趟可以坐十一二个,多的一趟坐十五六个也能挤得下。这样一干就差不多一年。
  
  2017年6月7日7时许,李某驾车载着孩子们从海子村去海摩小学的路上被公安民警查获了。经检查,李某驾驶的核定载客8人,实际载有学生16人。随后,李某先是被吊销驾驶执照,接着被纳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10200元的行政处罚,最后被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拘留,拟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取得校车标牌从事校车业务,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200元。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本案中,李某自购面包车营运接送学生上学放学,其面包车载客额定8人,其实际载客十六人,即为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未取得校车标牌,即未经过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的考核和许可,属于非法营运。综合来看,李某的行为已然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势必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针对李某的行为,针对老百姓的疑问,其实村民们只看到了李某行为的好处,没有看到李某行为的害处。国家法律规定,从事校车业务,必须取得校车标牌或具备某些资质,是为了防止因驾驶技术不过硬或者车辆状况不合格而引发的交通事故,避免造成学生伤亡,是从保护学生的安全着想。国家法律禁止从事校车业务,并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同样是为了保护学生的安全。试想一下,在本案中,李某所驾的面包车严重超载,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其后果不言而喻。若李某也遭遇不幸,则家长们的丧子之痛无处申表,巨大损失无处索要;若李某侥幸生还,那么多的孩子,那么大的损失,李某就算是倾家荡产也无法承担。
  
  (纳雍县法院王江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