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生态检察工作

2019-06-19 21:03:34 166
生态检察是指检察机关依托检察职能,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指导,运用多种司法手段,通过建立有效的发现与惩处机制,坚持打击与预防保护并重,以生态保护预防和受损生态恢复补偿为核心,达到预防、惩治、补偿、教育有机统一,从而建立起
生态检察是指检察机关依托检察职能,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指导,运用多种司法手段,通过建立有效的发现与惩处机制,坚持打击与预防保护并重,以生态保护预防和受损生态恢复补偿为核心,达到预防、惩治、补偿、教育有机统一,从而建立起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科学、和谐的关系。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如何深刻理解和把握好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服务保护生态资源、服务生态建设将成为今后检察工作的新常态。
  
  一、生态检察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实现生态检察职能手段不多。当前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主要还是依靠诉讼职权的行使,而监督职权存在运用不足的问题,法律监督实践基础比较薄弱。虽然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加大对破坏生态文明建设案件的监督力度方面做了不少工作,比如对疑难、复杂案件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沟通协调,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等,但是,由于检察权只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具有非实体性、非终局性的特征,不可避免地带来监督刚性不够的问题。
  
  (二)环境法律法规冗杂,相关侵权案件取证难评估难。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定罪量刑的一个关键依据是司法鉴定,但由于相关司法鉴定标准规定较为笼统,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很多鉴定结论存在瑕疵,造成很多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未得到应有的惩处。
  
  (三)案件来源渠道单一,监督滞后。目前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案件来源十分有限,除极少量案件线索系受害人或者知情人举报外,基本依赖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处于被动状态。很多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并不是立刻就能显现的,当发现危害结果时往往已时过境迁,要指控这类犯罪往往面临取证难,证明犯罪因果关系难等困难,特别是很多危害结果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是不可逆的,滞后的监督带来的是执法的尴尬。
  
  二、加强改进生态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建立内部协作机制,开启“一条龙”办案模式。全面整合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力量,认真梳理生态检察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各办案环节的专业优势,加强部门间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通报涉生态环境领域案件办理情况,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案件证据标准、定性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把握等方面进行沟通,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案件办理机制,推动形成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合力,同时健全跟踪监督制度,对于生态检察环节办理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诉讼活动监督案件,逐案建立台帐,指定专人负责,定期跟踪反馈。
  
  (二)深挖涉生态领域犯罪背后职务犯罪线索。检察机关除保持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高压态势外,还应当注意深挖破坏生态环境背后的贪污受贿及渎职失职犯罪线索,斩断利益输送的链条,打掉“保护伞”。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工程建设过程中日常监管、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专项资金补贴等职务犯罪易发、高发重点环节的监管。
  
  (三)建立与其他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联动机制。要主动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主动对接公安、法院等其他司法机关和国土、环保、水利等行政执法机关,强化线索发现力度,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发现涉嫌犯罪的,第一时间掌握案件信息,重点解决以罚代刑、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问题。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平台”,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专门通道,对涉及生态环保方面信息实行互通、互享、互用,构建线上资源共享、线下同步推进工作新格局。
  
  (四)强化预防手段,织密群防群控的生态检察防控网。开通生态检察服务热线,构筑生态检察“分布式监督平台”,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同时积极预防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深入到企业、社区、乡镇开展生态检察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政策宣传和违法犯罪举报活动,通过以案说法、发放宣传资料等手段,增强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感知度和认同度,形成环境法治观。
  
  (吴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