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护结婚的自由,同样也保护离婚的自由。夫妻关系如若确已破裂,通过离婚去告别一段不幸的感情,倒也是一别两宽、各生欢喜的幸事。然而,当离婚后,才发现曾经的“另一半”有婚内出轨的事实,愤怒之余,能否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
陈先生与前妻李女士于2014年自愿登记结婚,于2015年生育一子。2017年,两人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婚生子由李女士抚养,由陈先生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2023年,陈先生整理家务时,发现前妻李女士留在家中的旧手机,随意一翻,却发现了前妻与第三者的微信聊天及不雅视频。愤怒之余,陈先生将李女士诉至大姚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大姚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提交的证据虽不足以证明被告与他人存在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情形,但李女士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李女士一直隐瞒该事实,其过错行为致使陈先生遭受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结合陈先生遭受精神损害的程度,大姚法院酌定由李女士赔偿陈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官说法
民法典对婚姻类案件中无过错方有专门的“保护条款”,包括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倾向于无过错方,以及支持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无论在婚内还是离婚后发现出轨行为,无过错方均可向有过错方索求精神损害赔偿。(李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