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现在往这个账户上转58万元,转好了发回单,手续我后面补上。”并附账户信息,这一条QQ消息让该公司损失了58万元。
【案件回顾】
2021年6月,某公司投标专员兼人事专员黄某在邮箱收到公司名称为其任职公司名称,总经理姓名为柳某某的邮件,要求黄某提供一份最新的员工通讯录,黄某看公司名称和总经理姓名无误,并未起疑心,随即向对方发了一份员工通讯录,并按照对方指令邀请了刚入职一个月的出纳刘某加入某QQ群。刘某加入QQ群后,一昵称为“总经理柳某某”的账号@刘某,让其向一个第三方账户转账58万元,刘某看到群里其他账号的昵称均为公司同事,也没有起疑心,便直接向第三方转账。公司总经理在收到转账信息后,立即找到刘某询问58万元的转账事由,刘某这才发现不对,与总经理核对QQ号后才意识到这是遇到诈骗团伙了,此时QQ群也已解散。为此,总经理立即报警,并将刘某、黄某告至喀什市人民法院,要求两人赔偿公司损失的58万元及58万元损失后期间产生的利息3万元,共计61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
喀什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刑事部分已另案审理,其中并不涉及对刘某、黄某的行为性质和责任的认定,公司有权通过民事救济的方式要求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表明,该公司在财务审批制度设计和操作规范方面确实存在漏洞,对此次诈骗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黄某在收到邮件后,在未核实确认对方信息是否真实的情况下,将公司通讯录发出,导致公司人员信息泄露,并邀请了出纳刘某加入QQ群,其行为应认定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公司相应的损失;刘某在QQ群中收到要求转账的信息后,在未核实对方身份信息是否真实和没有走财务转账审批流程的情况下将58万元转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其行为应认定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公司的相应损失。最终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刘某、黄某各承担公司损失总额的15%(87000元)的赔偿责任,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官提醒】
线上转账莫大意,多级审批再转账。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如遇到自称是领导要求转账汇款时要提高警惕,一定要核实对方身份和所发信息的真实性后再转账,若发现被骗,应及时报警。同时公司要健全保密制度和财务审批制度,员工通讯录是含员工身份信息的材料,公司对其负有一定的保密义务,一旦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又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何晓茹、黄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