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活、经营等原因急需资金周转时,向身边亲朋好友借贷是大部分人的选择,因此民间借贷多发生于相熟的人之间。在困难时伸出援手理应使双方的关系更加亲密,然而,因为双方不遵守契约、信任崩塌或是忽略证据保存等情况,导致亲朋好友之间产生嫌隙,对簿公堂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案情回顾
吴先生生前向普某、罗某、万某三人出借了三笔借款,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到期后三人却并未按照约定还款,吴先生遂将普某、罗某、万某诉至大姚法院,要求三人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在诉状提交后的第三天,吴先生因病去世。普某、罗某、万某三人企图人死债消,一直拖延偿还债务。为追回借款,吴先生家属将三人诉至大姚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立案庭干警第一时间了解并查明:债权人吴先生死亡后,妻子以及两个子女作为吴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其妻子及女儿自愿签署了《放弃继承声明书》,遂由儿子小吴继承债权并取得向普某等三人主张债权的权利,大姚法院根据双方意愿积极组织了庭前调解。
调解过程中,干警首先向普某等三人释法明理,告知其债权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的法律规定,并不存在“人死账清”。同时普某等三人能够换位思考,多考虑小吴家亲人去世带来的实际困难,尽快把钱还上。眼看双方情绪有所缓和,干警趁热打铁,根据双方对借款金额无异议,主要矛盾点在利息争议的情况下,对双方就利息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年利息由原约定的3.85%调解为3.45%,普某等三人偿还小吴本息共计97000元。大姚法院出具了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合法的债权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继承后,有权向债务人主张,要求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 范文华 马纯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