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些不法商家为了非法逐利,违背诚实守信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危害。
12月21日下午,大关县人民法院在大关县文化广场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某某、虎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数名从事餐馆、烧烤、麻辣烫行业的经营者,部分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等参加旁听。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某、虎某系“大关县小马哥烧烤店”经营者,二被告人为提升其店内所烤牛肉串的香味,达到吸引更多顾客消费的目的,便使用罂粟杆熬制牛肉串酱料,以此获利2000元。2023年5月26日,大关县公安局联合大关县市场监管局对二被告人经营的“大关县小马哥烧烤店”例行检查后,当场扣押添加罂粟杆的酱料并抽样送检。经云南通标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出二被告人自制的酱料中含有罂粟碱和吗啡成分。
法官认为:
被告人马某某、虎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马某某、虎某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虎某经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理;二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马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对二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马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二被告人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庭审后,为达到巡回审判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效果,法官结合庭审案例现场普法,为大家宣讲相关法律知识,并组织法官助理现场发放法治宣传手册、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用实际行动为提升辖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营造全民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进一步助推平安大关、法治大关建设贡献法院力量。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无小事,健康责任重于山。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不仅危害他人生命健康,还自食其果,甚至是深陷牢狱。广大人民群众要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勇于向公安机关举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问题线索,共同维护健康、安全的社会公共环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