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终本”案件?“终本”≠结案

2023-12-26 16:33:10 1
“什么?终本了?”,“你们为什么不给我执行?”当得知执行案件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无一例外都是这一反应就是他们认为“终本”的意思就是法官再也不会管这个案件了,其实不然。

“什么?终本了?”

“你们为什么不给我执行?”

当得知执行案件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

当事人无一例外都是这一反应

他们认为“终本”的意思

就是法官再也不会管这个案件

其实不然

执行过程中,如果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法定条件下,法院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即通常所说的“终本”。

有的当事人对法官“终本”理解有误,以为“终本”就是法院不管了,为此忧心忡忡。

什么是“终本”?一起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原告岳普湖县某公司与被告喀什某公司签订了《面粉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销售面粉,每袋80元,原告按照被告的需要供货,每月30日前结算当月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给被告供货,2019年12月结束,2020年5月7日,原、被告经过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自2019年5月份至12月份共计收到岳普湖面粉7966袋,每袋价格80元,共计637280元,已打款230000元,总欠款407280元,被告喀什海源食品有限公司在欠条上加盖公章,负责人马某在欠条上签字确认。而后,被告给原告支付了300000元,截止诉讼时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728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种种理由拒绝支付,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107280元,利息 16000元,合计123280元。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喀什某公司向原告岳普湖县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07280元。判决生效后喀什某公司迟迟不履行法律文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岳普湖县某公司于2023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法院查询喀什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岳普湖县某公司提供喀什某公司在疏附县某乡镇有资产,经核实在疏附县某乡镇的财产为喀什宪泽某公司,而不是喀什某公司的资产。

因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院遂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需要及时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一但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而法院也并非被动等待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而是会在“终本”后的五年内,每6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由此看来,“终本”只是暂时的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是永远的

我们的执行干警一直在努力!

失信者寸步难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张雅倩 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