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李雪娇)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大姚法院选取部分典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以期规范商家依法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利,营造良好放心的消费环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普法案例
案例一 公考培训“不过包退”没兑现
小周与某考公培训机构签订协议,报名该培训机构2023年度国考、省考、事业单位考试培训,约定小周未被录用等情况视为未通过,则该培训机构向小周退还培训费35000元。后小周均未被录用,向该培训机构协商退费事宜,该机构以没有钱为由拒绝退费,于是小周向大姚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培训机构分期退还培训费35000元。
法官提醒
在签订格式合同时,要履行审慎义务,尤其对“不过退费”等约定,要仔细核实退费期限、条件、所需资料等,对有不合理加重本方责任的条款,要主动要求对方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或者协商调整部分合同条款。对于培训机构而言,也应规范自身经营,在制定合同时遵循公平原则,为消费者提供良好体验,树立自身的品牌口碑。
案例二 25423元买到假酒
胡先生到某超市购买了52度五粮液6瓶、飞天茅台5瓶,共计25423元。后胡先生在饮用五粮液的过程中发现该酒存在质量问题,向大姚县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大姚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酒类进行鉴定,原产地公司出具了鉴定书。其中五粮液鉴定结论为“该样酒不符合我公司产品防伪特征,属于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茅台酒鉴定结论为“送鉴产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相符,非我公司生产(包装)”。
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除已退还胡先生25423元的酒款外,由该酒业公司及超市自愿赔偿胡先生50846元。
法官提醒
广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对进货渠道及商品选购,应保持比普通消费者更高的审慎和注意义务,不要基于进货价低、熟人代卖等因素从不正规渠道进货,否则不仅将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也会面临消费者提出的侵权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三 买了保险,身故后却遭到拒赔
投保人起先生于2020年1月1日购买了一份35万元的“万能险”,保险期间三年,从2020年1月2日至2023年1月1日。起先生于2022年9月30日因病身故,其妻子李女士于2022年10月3日向保险公司递交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543147.53元。
2022年11月17日,李女士收到保险公司转账赔付的保险金387962.52元。李女士遂打电话询问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方答复“起先生投保时未将患脑梗死住院事实告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只能按照个保险单人账户价值赔付保险金387962.52元”。随后,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给李女士。李女士无奈将保险公司诉至大姚法院。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保险公司向李女士给付保险金10万元。
法官说理
所有的险种投保单都附有对应的责任免除条款,该部分内容及其所对应的免责条款往往是投保时必须仔细审阅的范围,若忽视了这些重要条款,一旦发生事故,则极有可能在理赔过程中发生争议。同时保险人也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案例四 游乐园内孩子骨折
6岁的毛毛(化名)在某儿童乐园玩蹦蹦床跳跃时跟墙面接触并受伤。毛毛伤后到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侧桡骨下骨折。毛毛的父母认为,游乐园内蹦蹦床区域未粘贴安全标语且毛毛受伤位置的墙壁未做包裹,也无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该游乐园作为经营性游乐场所,系向未成年人提供游乐服务的营利性机构,应当对其场地及游乐设施的安全性承担保障责任。毛毛父母遂将该游乐园及保险公司诉至大姚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22049.72元。
2023年9月4日,经大姚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自愿赔偿毛毛伤后损失10800元。
法官提醒
游乐园经营者不仅要保障场所里的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安全,而且要配备适当的人员对儿童玩耍的过程进行监管,并安装监控设施为自己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提供依据。同时,父母要选择带孩子去正规的游乐园玩耍。玩耍时父母要时刻注意孩子安全,防止意外发生。若发生意外受伤,应及时报警和就医,并保留相应证据便于后期维权。
案例五 买到“三无”减肥药
小李在肖某的朋友圈看到了其所销售的减肥药的宣传广告,由于减肥心切,于是联系肖某购买了价值736元的减肥药。小李服用一段时间后,在朋友的提醒下,才发现肖某销售的产品无生产厂家。为维护自身权益,小李将肖某诉至大姚法院,要求其返还购药款736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7360元。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肖某退还小李货款并给付赔偿款共计4536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维权途经
1、与商家沟通
当消费者买到有问题的商品时,可与商家协商进行解决。
2、拨打六个维权电话
当消费者与商家沟通无果后,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或315晚会热线电话,也可以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处理。
消费者申诉热线:12315;
价格投诉热线:12358;
质量投诉热线:12365;
电信投诉热线:12300;
法律援助:12351;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3、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我国受理产品质量问题的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
希望大家都能擦亮眼睛理性消费,理智判断。持法律之利剑,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姚法院也将继续强化消费者维权司法保护,用心“呵护”消费者权益,在法治的阳光下共同营造公平健康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