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是被执行人毛某某,我再也不躲避了,我接到村委会的通知了,我现在就通过扫码支付案款,请法院别把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近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接到被执行人毛某某来电,毛某某主动要求履行法律义务。
案情回顾:原告努某某与被告毛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0月21日经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被告毛某某支付原告努某某劳务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共计56205.08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毛某某一直未履行支付义务。2024年3月,努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岳普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毛某某送达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毛某某既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支付义务,也未到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经线上线下多轮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毛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多次电话、短信尝试联络被执行人毛某某,但毛某某玩起了失踪。执行法官通过走访被执行人毛某某现住地、户籍地查找行踪和核查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毛某某始终不露面且多日不回家居住,电话关机,经执行法官与村委会对接,并向村委会代为送达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毛某某接到村委会通知后得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后果后且迫于压力,将执行案款56205.08元交至法院账户,该案得以成功执结。
近年来,为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加大执行打击力度、多措并举,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将其列入失信名单,极大地震慑了失信被执行人。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岳普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解除失信名单,恢复其在社会中的信誉。(百合提亚、迪丽努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