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到大,妈妈一直保护我们。但是,当妈妈受委屈时,谁来保护她?在母亲节即将到来之际,我们一起来聊聊法律如何保护我们亲爱的妈妈。
如果您是一位面临家暴威胁的妈妈
李女士与丈夫叶某因未出世孩子的户口问题发生争执,之后叶某多次威胁并想对李女士实施暴力。之后,叶某打了李女士的母亲。报警调解之后,叶某仍跟踪并威胁李女士及其母亲。李女士不堪忍受,向大姚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大姚法院经审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叶某对李女士及其近亲属实施骚扰、跟踪、侮辱、谩骂、殴打、威胁。
2016年3月,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该法规定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规定的出台,赋予家庭暴力受害人强有力的法律救济保障。
除了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害人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救助:
1.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投诉、反映或求助。
2.向公安机关报案。
3.向妇女法律援助站等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4.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仅限于起诉离婚,构成虐待的,可以提起刑事自诉,造成伤害的,可以诉请人身损害赔偿。
5.及时收集并保留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报警、接警、出警记录;鉴定资料、医院病历、伤情照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邻居等证人证言;施暴者保证书、手机短信;妇联、残联、社区、村委等组织、团体保存的资料等。
如果您是一位面临离婚的妈妈
董女士与张某为夫妻关系,婚后有育一子。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张某性格脾气暴躁,极端易怒、有暴力倾向,曾多次殴打董女士及年幼的儿子。自孩子出生后,张某经常外出打工,对董女士及儿子不管不顾。之后,张某因矛盾殴打董女士后外出失去联系,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董女士以夫妻二人已分居多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诉至大姚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在等待开庭期间,董女士被诊断为肝癌、肺癌、胰腺癌,先后辗转多地住院治疗及化疗,医疗费已自费支出11万余元。在此期间,张某仍旧未露面,也不曾转给董女士一分钱。
鉴于案件的特殊性,大姚法院多走访并充分征询董女士和其父母意见,最终判决准予董女士与张某离婚;孩子由董女士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
岁止;由张某一次性给付董女士生活困难补助费3万元。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承担着保障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的重要功能。对于生活困难的一方,在离婚时可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由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以保障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本案中,法院积极回应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需求,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支持了适当经济帮助,保障弱势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您是一位行使探望权受阻的妈妈
叶女士与王先生协议离婚后,孩子由王先生负责抚养。后因探望孩子的问题,双方发生争执。经大姚法院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多番沟通,详细解释探望权相关法律规定,并提醒双方当事人要顾及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最终双方就探望孩子的时间、地点、方式达成共识,并签订调解协议,依法保障了妈妈的探望权。
夫妻离婚后,探望孩子是妈妈的权利,如果探望权受阻,可视情况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法院通常会派执行人员陪同该方行使探望权,并对另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如果探望权仍然受阻,情节严重的,可通过诉讼变更抚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如果您是一位子女不愿意赡养的妈妈
白老太太今年已达84岁高龄,膝下育有五个子女,丈夫过世后她便一直跟随四女儿一家生活。后白老太太不慎摔倒后便瘫痪在床,两年后四女儿也不幸身患重病。女婿从此既要照顾50余岁的妻子和84岁的岳母,还要照管两个正在上学的孩子,生活实在捉襟见肘。而另外四个兄弟姐妹却鲜有看望白老太太,更不曾出钱出力照顾老人。白老太太实在心疼女婿,无奈之下,便将其另外四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其尽赡养义务,帮女婿减轻负担。在承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最终解开心结,达成一致协议,白老太太依然由女婿继续照料,其余四位子女每月支付其抚养费。
我国法律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法定的义务,如果拒不支付赡养费,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殴打、虐待情节恶劣的还可以构成虐待罪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如果您是一位年迈患病的妈妈
69岁的李老太太与李老先生是夫妻关系,双方共生育了一子一女。后李老太太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遂将李老先生诉至大姚法院,要求其履行扶养义务。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李老先生及儿子小李将李老太太送至养老院,由李老先生承担李老太太在养老院的一切费用。李老太太的妹妹作为监督人,监督李老先生对李老太太的扶养,如李老先生及儿子小李将李老太太接出养老院,需经李老太太的妹妹同意。
无论夫妻是否共同生活,感情是否深厚,实行共同财产
制或分别财产制,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必须履行对另一方的扶养义务,即进行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顾。此外,夫或妻对于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一方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还会构成刑法上的遗弃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李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