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债妻还?法院这样判!

2024-06-01 09:03:27 48
俗话说“父债子偿,夫债妻还”,那么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近日,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引发的诉讼。案情回顾:张某与刘某、井某三人通过某公益团队组建活动相识。2022年6月7日,刘某

俗话说“父债子偿,夫债妻还”,那么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近日,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引发的诉讼。

案情回顾:张某与刘某、井某三人通过某公益团队组建活动相识。2022年6月7日,刘某和井某因参与招标缺少启动资金找到张某,向张某借款200000元用于周转,张某同意向他们借款,刘某和井某当即向张某出具一份借条,承诺最长不超过30天向张某偿还200000元借款,若逾期支付,每日支付1000元违约金。约定期限届满,经张某多次催要供款,刘某、井某均未按约定还款。期间井某出意外死亡,张某得知井某只有一位继承人妻子崔某,故将刘某和崔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件后,进行了庭前调解,但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很大,无法达成一致。刘某称只在借条上签了字,200000元并未实际出借。崔某称对此事并不知情,200000元也并未借给自己。法官经认真审查,并对井某、崔某名下车辆及房产进行调查核实。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张某偿还20000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崔某在其继承井某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后语: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亲戚、朋友等之间的借贷行为也随之增加,甚至常常会引发诉讼。本案中刘某及井某在欠条中共同签字,视为连带债务。崔某虽未在借条上共同签字,但其继承了井某的遗产,应当在其遗产范围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不知情且事后不追认或者以个人名义借款且没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不在夫妻共同承担的范围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张玲、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