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关法院当庭调解兑现一起因在工地操作不当导致摔伤,要求雇主赔偿康复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的案件。罗某原本受雇到杜某承揽的工地做刮灰,2023年11月3日在做工时,因脚手架不稳导致罗某摔落受伤,当时罗某以为并无大碍便自行购药,可后来感觉只要咳嗽或者用力便胸痛难忍,随即到当地医院住院治疗,经查为左肋骨多处骨折,住院期间杜某仅垫付部分医药费,由于出院后需要进行二次手术,急需用钱,但杜某拒不协商,无奈罗某到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后评定为十级伤残,诉至法院要求杜某赔偿后续治疗费18余万元。
庭审结束后,经查阅罗某的住院和病程记录时发现罗某病史中有陈旧性骨折的记载,而开庭时罗某明确表示自己除了这次在工地受伤外以前并没有摔伤过,法官便亲自向罗某住院治疗时的主治医生进行核实,医生根据患者病情描述分析了罗某的受伤情况。随后法官多次向原告悉心释法析理,促使双方达成调解。
鉴于罗某确实产生过四根肋骨骨折,虽然另有两根为陈旧性骨折,但新产生的骨折确实对罗某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导致其在短时间内无法外出做工,为了彻底化解纠纷以及减少不必要的鉴定费损失,法庭为双方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最终被告同意当庭支付原告30000元损失。法官提醒杜某为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在以后的用工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和安全保障意识,防患于未然,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保障措施,为工人们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事故发生。
关于劳务关系中雇员受伤责任划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个人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杜某作为雇主未向罗某提供安全帽、安全绳等安全措施,导致罗某摔伤,而罗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操作不慎使自身受到损害,双方均存在过错。承办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原被告双方均能接受的方案,最终顺利化解矛盾,被告当庭履行给付义务,不但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同时也有效节约了诉讼资源,达到同步实现纠纷化解和案款履行的双重法治效果,最大限度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胡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