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李先生经人介绍得知刘女士承租的土地过多,需分割部分土地对外出租,李先生遂添加了刘女士微信,刘女士在微信中告知李先生的确有部分土地对外分组,面积大约80亩。同月26日,李先生实地查看欲租赁土地情况,并向刘女士预付了10000元定金,因当时刘女士地里还有红薯,需腾空地块,李先生再来实地丈量土地后签订正式合同。2023年12月23日,李先生对土地进行测量,面积为50.29亩,李先生认为与刘女士约定的80亩土地面积相差过大,于是要求刘女士退还定金10000元,终止双方继续签订租赁合同。刘女士未予以退还定金,李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女士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并判令刘女士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造成李先生的经济损失4000元。
大姚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与刘女士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李先生亲自到现场查看欲租赁土地,对所租赁的土地情况应当知晓,双方也未请中介测绘机构对租赁土地进行测量,对所租赁土地面积具体有多少,双方均存在争议,导致双方未继续签订合同,对此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未签订合同,合同未成立,该民事行为无效,刘女士因该行为取得的10000元应当返还。李先生主张刘女士双倍返还预付定金2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李先生未提供证据证证实刘女士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因此,刘女士的行为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也并未给李先生造成损害,李先生主张刘女士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大姚法院最终判决,由刘女士返还李先生预付定金10000元,驳回了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因此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法律后果。其构成要件是:1.缔约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2.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害;3.相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失。
法条链接
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陈维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