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亲戚朋友之间时常发生借款,出于情面,很少有人会要求对方写借条,一旦发生争议,可能只有转账记录这一唯一证据。那么,在只有转账记录的情况下,欠款能要回来吗?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罗先生与李先生是朋友关系,2021年5月26日李先生以信用卡到期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通过微信向罗先生提出借款。二人微信语音聊天后罗先生于当天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李先生11000元,李先生未向罗先生出具借条。2022年1月23日李先生在与罗先生微信聊天时提出年后开始每个月还一部分钱,罗先生表示同意,但之后李先生一直未向罗先生还款。2023年10月罗先生因急需用钱向李先生索要借款时,发现已无法联系到李先生,罗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先生偿还借款本金11000元。
庭审过程中,罗先生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电子凭证截图、微信催款记录截图、电话催款记录截图打印件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经审查以上证据来源真实,可以证明李先生向罗先生借款的事实。
大姚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罗先生借款,罗先生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11000元借给李先生使用,二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罗先生已履行了向李先生出借借款的义务,李先生不按约定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归还罗先生借款本金11000元。
法官说法
没有借条只有转账记录可以进行起诉,但仅凭“转账凭证”主张存在借贷关系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还需提交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的证据,如微信中提及“借”、“还”字样,录音中认可借款事实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作为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作为证据的注意事项:
一是能够证明所举示的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使用人为案件当事人。
二是要保证微信、支付宝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应当及时保留重要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不得随意删除。
三是电子证据应当辅助以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等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时做好内容备注,对方未还款时及时催收,催收时明确欠款金额,完整保留相关证据.( 肖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