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打人白打,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受害人只能自认倒霉”,这种看法似乎成为很多人默认的观点。但需要注意的是,精神病症绝不是“犯罪挡箭牌”,精神病患者也绝不是“法外之徒”。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7日,张先生途经某商店,因口渴进店买水喝,之后便坐在商店门口打电话。在此过程中,坐在商店门口另一侧的李甲突然冲到张先生面前,用菜刀敲打张先生身体多个部位,导致张先生受伤。
案件诉至法院后,李甲的父亲李乙辩称,李甲打人时他不在场,但考虑李甲无端打人是事实,愿意承担一半医药费,且李甲已成年,损失应由李甲承担。经鉴定,李甲患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处于混合性发作,无刑事责任能力。同时查明,李甲未婚,患有精神疾病已有多年,但至今未向相关部门报备登记、未办理精神残疾证。事发前,李甲未服用治疗药物,独自一人到事发地,父亲李乙并未随行。
大姚法院审理认为,李甲无故用菜刀敲打张先生,造成张先生身体损害和经济损失,应对张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甲患有精神疾病,其父亲李乙作为监护人,未履行好监管责任,应与李甲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李甲、李乙赔偿张先生伤后各项经济损失18310.12元。
法官说法
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负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对精神病患者来说,家属在生活上的悉心照料、情感上的抚慰疏导固然重要,但同时还要科学治疗、及时服药,避免精神疾病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肖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