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 “远亲不如近邻”, 村邻之间互相帮助是常事,然而提供帮助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受伤,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
基本案情
杞某、张甲及张乙系同村人。2024年1月13日,杞某请张甲及张乙帮忙到山上搬运木柴回家,在返程途中,因张乙驾驶三轮拖拉机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靠在路边护栏上,造成张甲受伤。张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杞某赔偿伤后各项经济损失52602.94元。
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了解到杞某在省外务工,白天无法接打电话,只能等傍晚下班后通过电话沟通,考虑到杞某到庭应诉路途遥远,加之双方当事人系村邻,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扩大,维护好邻里关系,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承办法官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采用远程视频调解方式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扣除杞某和张乙在张甲受伤后分别垫付的医药费外,杞某和张乙自愿分别再赔偿张甲伤后各项经济损失23562.00元,其余诉讼请求张甲自愿放弃,张乙当庭履行完毕,杞某也当即表示会积极筹措资金并承诺于2024年10月15日前履行完毕。至此纠纷得以妥善化解,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从受理到结案,仅仅用了两天时间,该案以调促和既实现了快速高效的法律效果,又达到了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减少诉累的社会效果。
法官说法
义务帮工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一种道德风尚,是应当提倡的传统美德。帮工者在帮工过程中应尽到安全防范的注意义务;被帮工者也要考虑清楚,你接受的不只是帮忙,还有对帮工者的责任,要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为帮工者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周子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