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解! 大姚法院民间借贷纠纷五大案例,带你避“坑”~

2024-09-20 08:38:31 1
民间借贷是人民法院经常审理的案件类型,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许多“新类型”民间借贷案件不断涌现。现将大姚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梳理,希望通过每一个案例提高公众防范风险意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民间借贷是人民法院经常审理的案件类型,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许多“新类型”民间借贷案件不断涌现。现将大姚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梳理,希望通过每一个案例提高公众防范风险意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构建有序的融资环境。

情侣恋爱糊涂账,借贷需有真凭据

基本案情

何某和薛某因工作关系结识,后何某对薛某展开了追求。期间,何某先后通过微信向薛某转账16次,金额合计28400元,薛某退回了何某1000元。后双方发生矛盾,互不联系。何某将薛某诉至大姚法院,认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要求薛某归还欠款。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仅向法院提交了其名下微信支付平台的转账凭证,未能提交可以表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为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如系借款,可在转账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如对方暂无法出具借条字据的,要及时与对方文字、语音或者电话录音进行确认,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或借贷的合意,并留存好与对方进行沟

通的相关证据材料。反之,如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情侣之间应慎重考虑不要轻易以出具借条、欠条的书面材料以此表达忠诚或爱意,避免后期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借款需要足额给,利息不得预先扣

基本案情

管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金某借款30000元。管某出具向金某借款30000元借条一份、收到金某转账30000元的收条1份给金某收执。同日,金某向管某的银行卡内转账277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同时,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管某虽然出具了借到金某30000元的借条和收条,但金某实际只提供给管某27700元,且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故借款本金应为27700元。法院最终判决由管某偿还借款本金277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日常生活中,一些人为确保收回利息,在提供借款时往往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这种做法影响了借款人正常使用借贷资金,片面加重了借款人的资金成本,严重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显失公平。因此,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认定借款本金金额并计算利息。

出借赌资要不回,非法债权被驳回

基本案情

姚某邀约杨某等人到家中进行赌博,并向杨某出借赌资,杨某出具借款金额75000元借条交由姚某收执。后姚某因赌博罪被判入狱,刑满释放后,姚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书写借条借款75000元属于赌债产生的债务,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法院最终驳回了姚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赌博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所有的赌博活动都不受法律保护,赌博行为是一种无效法律行为,不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同时,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亦是无效债务,赌债的“债权人”不享有诉权和请求权。而妄图通过民间借贷诉讼追讨非法债权,并向法庭作伪证达到非法目的,或将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替人担保要谨慎,保证方式要明确

基本案情

宋某与余某系朋友关系,宋某通过余某认识了廖某夫妇。廖某夫妇因工程资金困难,向宋某借款100000元,并向宋某出具了借条,而余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按印。廖某夫妇在归还了65000元后,剩余35000元宋某多次索要未

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与廖某夫妇在借款合同中对保证人余某的保证方式约定不明,且余某在庭审中表示,希望宋某能给廖某三个月时间归还借款,否则就由自己承担还款责任,因此余某应对廖某夫妇所欠宋某的借款本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协议时,债权人要注意法定保证期间的变化,在签订合同时要对保证期间予以明确的约定,债权人也要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行使保证责任主张权,让债务人和保证人如约履行承诺,有效发挥保证责任的担保作用,维护自身利益。

约定借贷利息有上限,超过限度不保护

基本案情

周某因买房需要,向张某借款7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周某妻子向张某转账10000元,张某书写收条一份给周某妻子,载明是张某借给周某夫妇70000元从2021年3月18日至2021年7月18日期间的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妻子支付给张某款项10000元,张某出具的收条对收取款项的性质表意不明,如属支付利息,70000元的本金四个月支付利息10000元,折算为年利率43%左右,严重超过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法院最终判决由周某夫妇归还张某借款60000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因此在签订借条时,应当注意对利息的约定,虽然借款内容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但也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保护。( 李雪娇)


大姚县人民法院信息宣传联络人: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