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管理核桃园,三位村民置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铤而走险私拉电线,致无辜路人触电身亡应承担什么责任?一起跟着小编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情回顾
刘甲、刘乙与刘丙三人为方便管理核桃园,共同商议后合伙购买裸导线,并用裸导线把照明用电从刘乙户电表外接到核桃园的田房,在途经村民彭某家的核桃林处时,把供电裸导线固定在一颗松树上。此后,因该松树枯死、倒塌致部分裸导线悬空距离地面约70cm,刘甲、刘乙、刘丙三人未及时对上述情况进行处理。2023年8月7日11时许,被害人李某带着儿子找菌子行经此处时,李某不慎滑倒手触碰到脱落的裸导线致其触电身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甲、刘乙与刘丙三人使用无绝缘层的裸导线接照明用电到核桃园的田房,用电期间因导线垂落后未及时处理,导致李某触电死亡,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大姚法院判决,刘甲、刘乙与刘丙三人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普法小贴士
什么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放火、决
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
本案中的三被告人正是因为过于自信,以为私拉电线不会发生危害后果,或者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可能会发生的危害后果,而实施了私拉电线的行为,造成无辜人员的伤亡。私拉电线看似是一件小事,但却可能造成非常大的安全隐患,希望大家能引以为戒,注意用电安全规范,严禁私拉电线的危险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肖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