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政策的推广,不少村民都为自家的牛购买了保险,那么牛被转卖后因难产死亡了该如何获得保险赔偿金呢?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案件回顾
2023年6月30日,某乡政府组织了祖某在内的十五户农户为自家饲养的肉牛购买保险。保险合同中约定每头牛每年的保险金额为10000元,保险期限为2023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29日止。祖某投保的肉牛均有编号并在投保清单中进行登记。2024年3月8日,祖某将已投保的两头黄牛卖给罗某,同年6月3日,罗某与祖某购买的一头黄牛因难产死亡。罗某因此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到达现场查看后,认为是祖某与罗某将牛进行转卖的行为导致了母牛死亡的风险显著增加,不予赔偿,罗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祖某与罗某虽未将牛的转让行为告知保险公司,但该案中保险标的物能繁母牛的死亡属于难产死亡,该死亡原因属于牛自身身体因素,它不会因为所处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即不会因为饲养牛的地点或者饲养人改变,牛就会出现难产或难产风险加大,也就是说,被保险的牛的死亡原因与转卖行为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故保险公司不能因此免除保险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罗某保险赔偿金10000元。
法官说法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它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物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用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法,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解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