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经修复后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操控性能等也很难恢复到以前状态,实际价值必然降低而形成的损失,即因事故导致车辆价值降低而形成的损失。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后其贬值的损失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呢?
案件回顾
二手车公司花费19430元价款购买得一辆轻型仓棚式货车,拟在二手车市销售。2024年6月,张某驾驶的客车因避让钟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到了二手车公司停放在路边车位上正待出售的二手货车,致使该车又与苏某的墙体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苏某的墙体受损的交通事故。
本次事故张某主责,钟某次责,原告小中二手车公司无责。因涉及的多方当事人始终未能商议好赔偿事宜,二手车公司向大姚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定损,受损二手车的修复费用为9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客车和钟某的摩托车购买了保险,且在保期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二手车公司经济损失,超出部分张某和钟某自行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据此,二手车公司主张的车辆贬损损失即9930元(总价值19430元与损失费9500元之间的差值),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应予赔偿的项目,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二手车公司8530元,由钟某在保险责任限额外赔偿970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明确指出,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只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才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如果受损车辆为购买时间尚短的新车、行驶里程较少,且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结构受损致使车辆使用寿命缩短,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贬值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支持车辆贬值损失。对于一般的事故,主张车辆贬损费用难以得到支持。( 解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