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刘某因病死亡,母亲邵某多年前离家出走并与他人结婚,姐弟二人该何去何从?
10月30日,大关县人民法院木杆法庭审结一起由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当庭判决撤销邵某监护人资格,并指定两个未成年的叔叔为其监护人。
案情回顾
刘某某与刘某系兄弟关系。刘某与邵某同居生活期间,共同生育了刘某甲与刘某乙,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刘某乙出生后不久,刘某与邵某因感情问题,邵某便离家出走至今,期间邵某未履行对刘某甲、刘某乙的抚养义务及监护职责,刘某甲、刘某乙由其父亲刘某进行抚养、照管。2024年年初,刘某因病去世,刘某甲、刘某乙便一直由其叔叔刘某某抚养、照管至今。2024年10月22日,刘某某向木杆法庭申请撤销邵某监护资格,并请求指定刘某某为刘某甲、刘某乙监护人。2024年10月29日,大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送达《支持起诉书》,支持申请人刘某某的起诉。
审理过程
因该案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为最大限度保护两个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其监护事宜。木杆法庭详细了解了两个未成人的家庭情况、生活经历,主动联系学校、基层组织、妇联、民政等部门为刘某甲、刘某乙提供帮助,并启动与大关县人民检察院建立的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经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某的请求符合支持起诉的条件,遂决定支持起诉。本案经审理查明:邵某近十年未履行监护和抚养职责,现在也无力抚养刘某甲、刘某乙。刘某因病去世后,刘某甲、刘某乙便一直由其叔叔刘某某抚养、照管至今,其祖父母均已去世,刘某某有经济能力抚养刘某甲、刘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及其所在的村委会也同意由刘某某担任刘某甲、刘某乙的监护人。2024年10月29日,大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送达《支持起诉书》,支持申请人刘某某的起诉。2024年10月30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邀请部分县、镇人大代表、妇联、学校、基层组织等有关人员及单位旁听,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当庭判决撤销被申请人邵某为刘某甲、刘某乙的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申请人刘某某作为刘某甲、刘某乙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这起由法院判决,检察院支持,政府、妇联、民政等相关部门协助的案件,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关心关爱未成年健康成长的理念,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果,为困境未成年人的联动保护积累了有益经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了一片司法蓝天。下一步,木杆法庭将以“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为契机,强化多部门联动,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用法律的利剑捍卫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撑起一片充满爱与保护的蓝天。( 贾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