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大背景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作用日益凸显,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的“神经末梢”与司法为民的“服务窗口”,其履职能力至关重要。本研究以马克思主义实践观这一根本方法论为理论基础,对基层检察干警职业能力的构建与提升路径进行了系统研究。论文首先系统梳理了国内外关于检察履职能力与马克思主义理论实际应用的研究现状,明确了本研究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以及与其他研究相比的创新之处。在此基础上,深入剖析了当前基层检察干警在职业实践中面临的“知行分离”、“本领恐慌”、“价值张力”等核心困境,并揭示出这些困境的根源在于实践主体与客体、认识与实践、个体与系统的辩证关系未能得到有效统一。与此同时,立足于新时代对干警职业能力提升的新要求,最终,提出系统性提升干警职业素能的对策建议,以实现为新时代检察队伍建设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南,推动基层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基层检察;检察职业能力提升;检察队伍建设
一、 引言
“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马克思这一经典论断,深刻揭示了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路径。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作为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强调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动力、目的和检验标准。这一原理对于一切依赖丰富实践经验的职业都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这一原理对检察工作同样适用,特别是处于司法一线的基层检察工作,正是这样一种高度依赖实践经验的领域。基层检察实务工作并非书斋里的逻辑推演,与上级负责宏观决策不同,其核心使命在于法律制度的执行与政策的落实,是需要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进行反复权衡、判断与抉择的能动性活动。
当前,中国社会正经历广泛而深刻的变革,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顺应时代要求,创造性提出了“能动司法”、“诉源治理”、“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等一系列新理念,推动检察机关从传统的“办案机关”向积极的社会治理主体转型[ [1] ]。这一系列新理念的落地,关键还在人。广大基层检察干警作为司法实践的“神经末梢”,作为理念的最终执行者和实践的直接承担者,其职业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检察工作的质量与效果。
然而,实际中基层检察干警在职业发展中常常面临多重困境:不断涌现的新型犯罪形态与落后的传统知识技能的不匹配导致干警“本领恐慌”,相对固定的法律条文与千变万化实际案情的脱节造成“知行分离”,法律专业判断与社情民意的碰撞显现出“价值冲突”的如何取舍,以及“案多人少”突出矛盾下深度思考时间的匮乏。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实践中主体与客体的辩证关系、认识过程的飞跃机制未能得到有效理解和妥善处理。
因此,本文以马克思主义实践观这一根本方法论为视域,系统回答了在新时代背景下,基层检察干警应如何遵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辩证唯物论认识规律,有效破解职业困境,实现职业能力的持续性提升这一核心问题,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在司法领域具象化应用的一次有益尝试,更是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兼具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一)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已经有学者对检察职业能力的提升开展了一定规模的研究:
1.能力构成的研究。学者们多从法学和管理学视角出发,将检察职业能力分解为政治理论素养、法律专业技能、案件审查能力、出庭公诉能力、法律监督能力等模块[ [2] ][ [3] ]。近年来,随着检察职能的拓展,检察职业能力的范围也进行了相应的扩充,公益诉讼调查能力、企业合规审查能力、大数据法律模型监督应用能力等逐渐成为新的研究焦点[ [4] ]。
2.能力提升的研究。目前的研究多侧重于职业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考核激励等外部制度设计与技术性操作[ [5] ]。虽然也有研究开始关注“导师制”、“案例研讨”的价值,但总体上对干警作为实践主体的内生动力机制、主观能动性以及个体认知发展规律的关注仍显不足。
3.马克思主义与法治建设的宏观结合研究。此类研究多从宏观层面论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司法的党性原则与人民性[ [6] ]。但是,将马克思主义的核心方法论——特别是实践观、矛盾分析法、群众史观等——与微观层面及个体角度的检察职业能力提升机制进行深度融合、细致剖析的研究却并不多见,往往停留在原则性的倡导上,没有对“实践如何具体塑造能力”这一动态过程进行深入阐释。
(二)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研究在表述时虽然没有“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直接表述,但仍然有与其相关领域的研究可为本研究提供借鉴或参照:
1.法律职业主义与“实践理性”。强调法律职业的自治性、专业伦理以及不同于形式逻辑的“实践理性”[ [7] ]。这种对具体情境中判断与智慧的重视,与马克思主义实践观有相通之处。但其理论基底多为实用主义或自由主义,缺乏对法律实践所处社会结构矛盾性的批判视角。
2.律师与检察官能力模型研究。欧美国家通过“律师胜任力标准”等文件,详细定义了法律从业者所需的核心能力,如法律研究、沟通谈判、客户咨询等能力。其行为导向的胜任力模型(Competency Model) 对我国检察干警能力标准化建设有参考价值,但其植根于个人主义与对抗制的司法文化,与我国强调的“司法为民”、“服务大局”存在显著的制度与文化差异。
3.“反思性实践者”理论。唐纳德·舍恩(Donald Schön)提出的这一理论对专业教育领域影响深远。他批判了“技术理性”的局限,认为优秀的专业人士是在与不确定的、独特的情境进行“反思性对话”中,生成新的行动理论[ [8] ]。这一理论与马克思主义“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真理”的认识论高度契合,为理解检察干警的能力提升过程提供了宝贵的微观心理学与社会学视角。但目前国内学界对此理论的系统引入和创造性应用仍不充分。
(三)国内外研究评析
纵观现有研究,国内外学者为本课题提供了有益的知识基础,但也存在明显局限。国内研究多“术”而寡“道”,对能力提升的哲学根基挖掘不深;国外理论虽有启发,但需进行本土化改造与批判性吸收。一个核心的不足在于,现有研究大多将“实践”视为一个静态的背景或平台,而非一个动态的、辩证的、能动的核心分析变量。
因此,本文的切入点在于以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为统领,以基层检察干警的职业实践为具体,批判性吸收舍恩“反思性实践”等西方理论中的合理成分,构建一个“实践—认识—再实践”的辩证逻辑分析框架,系统审视基层检察干警能力提升的全过程与内在机制,以期实现从零散对策到系统路径,从外部规制到内生驱动的研究深化与创新。
三、 基层检察干警职业实践中的主要困境
基于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从实践出发”的原则,我们必须正视当前基层检察干警在职业实践中面临的突出困境。
一是仍然面临“知行分离”的挑战。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存在鸿沟,干警在校学习的法律理论与基层千变万化的案件实际情况之间存在差距。例如,如何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是书本知识难以完全涵盖的,却是实践办案的刚需,必须在实践中反复摸索。
二是深感“本领恐慌”的焦虑。应对新形势新任务的能力仍然不足,随着检察职能的拓展,如公益诉讼、企业合规、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等,以及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的应用,部分干警原有的知识结构和办案模式显得力不从心,产生了“本领恐慌”。
三是“案多人少”的矛盾。高强度实践与深度思考的冲突,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长期存在,干警长期处于高强度的办案压力下,难以抽出足够时间进行系统性的学习、反思和总结,导致实践在一定程度上沦为简单的“重复性劳动”,制约了认识能力的飞跃性提升。
四是“法理情”融合的难题。法律专业实践与群众工作实践存在张力,基层检察工作直接面对人民群众,不仅要精准适用法律(“法”),还要充分说明事理(“理”)、通达人之常情(“情”)。如何在与当事人、律师、社区居民的沟通中,有效化解矛盾、普及法治精神,是对干警群众工作能力的巨大考验。
基于观察与文献分析,本文认为当前基层检察干警面临的困境,本质上是实践过程中以下几对辩证关系未能得到妥善处理:一是“知”与“行”的关系。表现为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多变、鲜活的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年轻干警容易陷于“本本主义”,而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则可能固于“思维定势”或者过度依赖经验,缺乏将实践经验系统上升为理性认识的能力。二是“传统”与“现代”的关系。传统刑事检察思维与应对新型案件,如网络犯罪、金融犯罪、涉企合规等所需的复合型知识结构之间的矛盾;传统办案模式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赋能要求的“数字检察”能力之间的脱钩。三是“法理”与“情理”的关系。高度依赖形式理性的法律专业判断与实质理性的政治要求、社情民意、伦理常情之间的平衡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如何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融合,是对干警实践智慧的最高考验,也是“能动司法”理念的深意所在。
四、当前干警能力培养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培训供给的“供需错配”:学非所用,用非所训
1.培训内容“上下一般粗”,与基层实际脱节。许多培训项目由上级院统一部署,缺乏对基层院特定需求的精准调研。例如,对于人少案多的“小院”,如仅有26名干警的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人民检察院,其常态是“一人多岗”“一岗多责”。通用的培训课程难以应对他们需要在多个领域多个岗位快速切换的挑战。
2.前沿领域响应滞后。面对数字检察、企业合规、新型网络犯罪等新兴领域,培训内容的更新速度远跟不上犯罪形态的演变。一线干警往往只能“摸着石头过河”。例如,在探索数字检察时,许多院最初只能依靠青年干警团队集中攻坚,自行将“办案痛点转化为创新亮点”。
(二)培养方式的“单一固化”:从“填鸭”到“淬炼”的路径依赖
1.“战训一体化”模式的应用局限。比如有些检察院在办理一些挂牌督办案件时,会采用的“战训一体化”的模式:白天审查证据、夜间集体研判、周末类案检索,其成效显著,让干警仿佛经历了一场沉浸式的教学。但这种高强度、高价值的实战训练模式,并未在基层院常态化、普及化。
2.“传帮带”文化的弱化与形式化。尽管多地检察院推行“青蓝结对”“双师结对”,但实践中,资深检察官自身办案压力大,难以系统化地传授经验。一位来自一线的声音道出了普遍困境:“传帮带”更多依赖于导师的个人责任心和学员的主动性,缺乏稳定的制度保障和激励机制,导致经验传承出现断层。
(三)实践锻炼的“自发无序”:从“经历”到“经验”的转化梗阻
1.轮岗交流机制不健全。通过走访调研发现,多地检察院都表示,综合部门不了解业务、业务部门不会干综合,是制约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一个瓶颈。虽然也有些院推出了“易岗学习”机制,但在更多基层院,业务与综合岗位之间的壁垒依然存在。这不仅限制了干警形成一专多能的能力结构,也阻碍了司法行政与业务工作的协同效能。
2.业务竞赛存在“精英化”倾向。各类业务竞赛往往成为少数“竞赛标兵”的舞台,对于广大普通干警而言,这些竞赛的参与度和普惠性不足,未能有效转化为全员岗位练兵的平台。
(四)激励保障的“动力衰减”:干与不干、学与不学的隐性壁垒
1.“人少案多”的结构性矛盾挤压学习时间。这是基层最普遍的呼声,在“小院”,干警疲于应付办案数量指标,自主学习的时间和精力被极度压缩。“白天忙办案,晚上忙家务,充电学习只能挤占少得可怜的休息时间。”——这已成为许多基层干警的工作常态。
2.能力提升与职业发展关联度弱。尽管个别院制定了将理论学习与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直接挂钩的考核制度,但在更多地方,晋升与评优仍更多地看重办案数量等“硬指标”,对能力提升这一“软实力”缺乏科学的评价和应用,导致“学与不学一个样,学好学坏一个样”。
(五)评价体系的“指挥棒失灵”:重量轻质的惯性导向
1.偏重量化指标,忽视办案质效。考核普遍侧重于办案数量、结案率等易于量化的指标,而对于案件处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法律监督的刚性、释法说理的深度、矛盾化解的实效等“软实力”则难以衡量,未能有效纳入评价体系。这间接导致了“就案办案”的倾向。
2.对创新与研究的激励不足。虽然调研能力、案例培育是检察专业性的重要体现,但却鲜有地方明确将调研成果、典型案例入选与激励机制挂钩,导致在繁重的办案压力下,干警主动开展理论研究和案例总结的积极性普遍不高。
五、新时代对基层检察干警职业能力的新要求
马克思主义实践观认为,实践的发展推动着认识的深化,从而对实践主体提出新的要求。基于当前检察实践的发展,新时代对基层检察干警的职业能力提出了系统性要求。一是坚定的政治能力。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干警必须深刻把握“检察姓党”的本质属性,具备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能力,确保检察工作的正确方向。这是实践的政治灵魂。二是精湛的业务能力。这是履职之本,包括精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能力;引导侦查、审查证据的能力;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以及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等法律监督的能力。三是卓越的群众工作能力。这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包括沟通表达能力、矛盾化解能力、释法说理能力以及服务大局、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四是自觉的自我革命能力。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包含对主体自身的批判与革新,干警需具备持续学习、主动适应、自我反思的能力,勇于打破“路径依赖”,在不断发展的司法实践中实现自我超越。
六、马克思主义实践观视域下检察干警职业能力提升的对策建议
依据“认识服务于实践”的原则,基层检察干警职业能力的提升,必须构建一个贯穿于实践全过程的、闭环的、良性循环的路径体系。这一体系强调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实践,并通过科学的评价反馈机制检验和巩固实践成果,最终实现职业能力的螺旋式上升。
(一)在“干中学”,强化实践锻炼的主渠道
“干中学”是检察干警职业能力提升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通过沉浸式的实践锻炼,干警能够将抽象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具体的办案技能,并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提升素养。
1.推行“导师制”,实现经验传承。由经验丰富的资深检察官与青年干警结对,进行“手把手”的传帮带。例如,河北省泊头市检察院实施的“政治导师+业务导师”双带机制,通过“周谈心、月指导、季考评”的方式,使29名青年干警在党性锤炼与业务实践中快速成长。一名受益于此的干警表示:“‘双师结对让我少走了很多弯路’,尤其是在参与疑难信访案件处理和重大专项监督的过程中,群众工作能力与法律实务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这种机制超越了传统的“师徒”关系,实现了政治素养与业务能力的同步传授。
2.实施“轮岗交流”,培养复合型能力。通过跨部门、跨岗位的实践,打破能力壁垒。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检察院在此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他们制定了《刑事检察大轮案工作办法》,要求刑事检察官办理各类型刑事案件,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官也需办理一定数量的刑事案件。同时,该院规定在同一岗位工作满3年左右的干警应进行轮岗。近年来,该院业务部门间轮岗3人,业务与综合部门间轮岗2人,有效提升了干警“开口能说、提笔能写、遇案能办”的综合素养。这种“全科式”培养为应对复杂司法需求储备了更多一专多能的人才。
3.攻坚“疑难杂案”,在实战中淬炼本领。有意识地安排干警参与办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是提升其专业深度和应变能力的“磨刀石”。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建立了一套有效的机制,他们采用“党支部点题—青年领题—团队解题”的模式,推动青年干警围绕业务难点开展课题攻坚。这一模式已助力该院取得了4个案件入选省级以上典型案例的亮眼成绩。在数字检察等新兴领域,该院跨部门组建的青年团队通过研发“民生晴雨”数字治理项目,不仅提升了技术理解能力,更深刻感受到了科技赋能社会治理的实际效能。
(二)在“学中干”,推动理论与实践的深度融合
“学中干”强调将学习成果直接应用于并指导办案实践,形成一个从实践到理论,再从理论到实践的闭环,避免学习和工作“两张皮”。
1.开展“案例研讨会”,从实践上升到理论。定期组织对典型案例、成败实例进行深度剖析,是总结办案规律、统一司法尺度的重要方式。黄山市检察机关通过“人人是学员、人人是教员”的机制,盘活内部经验资源。2024年以来,全市已有123名干警走上“讲台”,课堂覆盖超800人次。在这样的研讨会上,曾有资深检察官带领年轻干警,通过剖析“一份时间节点模糊的笔录”,共同探讨后续补证的突破口,实现了办案经验的“零距离”传递和共享。
2.倡导“反思性实践”,实现从“经验型”到“反思型”的转变。鼓励干警养成对自身司法行为进行批判性反思的习惯,是实现自我超越的关键。天宁区检察院的“文笔青年学习社”为干警提供了反思与分享的平台,青年干警在此撰写学习心得和调研文章,已有20余篇心得和9篇调研文章产出,多篇在权威媒体刊发。泊头市检察院则通过“青年干警上讲台”活动,以“讲”促“学”,以“输出”倒逼“输入”,使16名主讲干警在分享与互动中实现了知识重构与能力跃升。
3.构建“学习型组织”,使学习直接服务于办案。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围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针对性学习。徐州市检察机关举办的优秀年轻干部培训班,旨在帮助年轻干部将零散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系统的“理性认识”,再带着成果“回到实践去”检验和丰富。黄冈市黄州区检察院检察长徐洪斌指出,理论学习不仅要系统钻研法律专业知识,更要探究法律背后的原理及社会功能,以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种学习直接瞄准履职办案中的真问题。
(三)以“效验干”,建立科学的实践评价与反馈机制
实践的效果需要科学的标准和多元的视角来检验,并及时反馈给干警,从而引导和激励其实践行为朝向更高标准发展。
1.完善绩效考核体系,从“量”的考核到“质”的飞跃。绩效考核是指引办案方向的“指挥棒”。上海金山区检察院推行的“每案必评”“每案必检”制度,构建了一套覆盖刑事案件全流程的“质检流水线”。他们出台了《刑事检察案件质量检查工作指引(试行)》,为不同类型案件量身定制“质检清单”,并采用“自查+检查+核查”的三级模式,将质检延伸到批捕、起诉、庭审等每个环节。这种对证据和程序的极致“较真”,确保了案件“出厂”质量,本身也是一次生动的办案教学。
2.引入多元评价主体,使实践检验更加全面客观。除了内部考核,引入外部视角能让实践效果的评估更为立体。黄山市检察机关在推行“观摩听庭”机制时,不仅组建专门的评委库,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庭审,听取社会各界对出庭公诉工作的评价。这种开放式的评价,将检察官的履职能力置于更广阔的视野下接受检验,有力地促进了出庭支持公诉水平的提升。
3.建立常态化反馈机制,为持续改进指明方向。将评价结果及时有效地反馈给干警本人,是能力提升闭环中的关键一环。黄山市检察机关在开展“三个听庭”活动后,会收集评议意见建议,并建立整改台账。例如,在一次听庭后,休宁县检察院检察官何文明表示:“听庭人员化身‘质检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让我看到了细节处理中的不足,获益良多。”此外,将能力评价与激励晋升挂钩,能形成强大的内生动力。金昌市检察机关直接将竞赛成绩与绩效考核、评优评先挂钩,并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优先考虑竞赛成绩突出者。黄山市检察机关也坚持“有为者有位”,近3年,多名先进典型被提拔至关键岗位。这种清晰的导向让干警明确感受到能力提升的价值。
七、结语
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为我们审视和解决基层检察干警的职业能力建设问题提供了深刻的洞见。它告诉我们,检察干警的职业能力绝非静止的、孤立的属性,而是在生动的、发展的司法实践中生成、检验和升华的动态过程。面对新时代的挑战,我们必须坚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根本方法,通过构建“在干中学、在学中干、以效验干”的闭环路径,持续推动基层检察干警将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断提升其政治能力、业务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和自我革命能力。唯有如此,才能锻造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高素质基层检察铁军,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作者: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检察院刘思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