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要用爱心营造调解氛围

2014-05-07 18:25:04 178
和为贵作为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体现在诉讼和纠纷解决方式上就是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以案结、事了、人和为目标。为此,全国法院调解工作会议将诉讼调解工作,提升到构筑社会和谐稳定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把实现案结事了作为民事案件审判工作追求的最高目
  “和为贵”作为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体现在诉讼和纠纷解决方式上就是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以“案结、事了、人和”为目标。为此,全国法院调解工作会议将诉讼调解工作,提升到构筑社会和谐稳定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把实现“案结事了”作为民事案件审判工作追求的最高目标。
  
  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决定了解决矛盾的方式和方法的多元性、多样性。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办案方式是最符合我国国情和传统文化的好方法,陕甘宁边区的马锡伍审判方式的精髓,就是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教育群众,深入田间地头巡回开庭办案,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新时期的人民法官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惩恶扬善、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地神圣使命,我们要在弘扬马锡伍审判方式的基础上,承古开新,不断研究探索民事案件诉讼调解的技巧和方法,努力提高调解水平,力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目标。
  
  西铁法院结合专门法院案件管辖的特点,从消除当事人上对法院能否公正司法的心理偏见入手,“用公心、爱心换信任,以铁面无私树形象”,开展“微笑相迎请坐,一句问候消气,一杯热茶静心,耐心倾听疏导”活动,用爱心营造温馨和谐的调解氛围。在此基础上,耐心疏导恩怨,苦口婆心消除误解,推心置腹解其“心结”,促使当事人换位思考打颠倒,以诚相见弃前嫌,相互谅解多让步,情真意切促其调解,同时主动行使法律释明权,适时做好判前提示工作,让当事人正确选择最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结案方式,从而使案件调解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调解作为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社会基础,符合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和心理特征,被世界誉为“东方经验”,我们之所以将调解称为纠纷解决文化,是因为调解不仅是中华民族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独创的传统文化遗产,而且是需要我们传承、弘扬和发展的宝贵精神财富。
  
  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正如毛泽东同志曾教导我们的那样: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正是矛盾的运动和发展,才推动着人类社会不断地从低级向高级发展,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其实就是一部不断化解矛盾和解决纠纷的发展史。中华民族在化解矛盾和解决纠纷过程中,从黄帝的“无为而治”开始,不论是道家“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朴素辩证思想,还是儒家“仁者爱人”、“以和为贵”的中庸之道,大都推崇和平、和睦、安定有序的“和谐”生存理念和避免争讼、息事宁人的纠纷解决意识。“和谐”不仅是古代劳动人民翘首期盼的一种美好愿望和理想社会,同时也引领不少开明君主为之付诸实践,从“文景之治”的轻徭薄赋,休养生息,珍惜民力到“贞观之治”的均田纳谏,恤刑慎杀,宽容开放,无不体现出崇尚“和谐”,追求安定的思想理念,而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正是实现这一理念的最佳途径。故在中华民族历史发展的长河中,走来了脸黑心正,“爱民如子”的清官楷模包拯,走来了看似“乱点鸳鸯谱”,但实际是对人情世故把握准确,对纠纷调解能力超强,能在须臾间化解复杂矛盾的乔太守,走来了既严以律己、以身作责,又豁达明理、和睦礼让,“让他三尺有何妨”的张廷玉,在他们身上无不折射出古代先贤们应用“调解”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智慧光芒。
  
  斗争和战争虽然也是矛盾和纠纷的解决方式,但它强调的是向事物的两极发展,是一种短暂激烈、不协调、非常态的纠纷解决方式,易造成社会资源的毁损和浪费,也极易在人们的心灵上留下难以抚平的创伤和挥之不去的阴影,是违反人的天性和不“人道”的极端方式。而“中庸之道”则着眼长远利益,追求“宽容”和“忍让”,是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均衡”理念和“折中”哲学。它揭示了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本质常态规律。“中庸之道”是“和为贵”理念的思想基础,而调解解决纠纷又是“和为贵”理念在治国理政、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方面的外化形式,因此,调解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的纠纷解决文化,其内涵博大精深,外延源远流长,凝聚着中华民族优秀的法律文化思想和纠纷解决理念,承载着千古圣贤“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聪明和智慧。
  
  新民主主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法官老前辈马锡五承古开新,在硝烟弥漫、战火纷飞的战争年代,用一颗公正的心,爱民的情,创立了依靠群众评理说法,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开创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电视剧《苍天》为我们再现在了马锡五同志的感人事迹,也使“马锡五审判方式”不胫而走,家喻户晓,成为指导当代法官强化诉讼调解,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的光辉典范。马锡五不仅是党在战争年代培养的通过自己艰辛调解工作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平民法官,也是开创共和国人民司法调解制度的先驱,更是中华民族“和为贵”传统纠纷解决文化的传承者、践行者。
  
  司法实践一再证明,通过调解结案,不仅圆满解决了诉讼纠纷,彻底化解了矛盾,还修复了被纠纷损害了的社会关系,实现了真正意义上了“案结事了”,群众满意,这一切绝非溢美之词,而是对调解这种既古老又鲜活、既传统且珍贵的纠纷解决文化丰富内涵的深刻诠释和生动解读。通过调解的方法化解社会矛盾,不光使双方当事人受惠,它还会像池塘涟漪一样荡漾出去,超越个人,惠及社会,超越时空,惠及未来,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稳定,使我们的国家和民族更加兴旺、发达。(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车凯、廖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