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取刑事申诉人意见应当规范  

2015-01-23 12:27:45 141
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相关问题。听取刑事申诉人意见是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法定的必经程序,对进一步掌握其申诉理由和请求、把握其申诉心理和情绪、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
 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相关问题。听取刑事申诉人意见是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法定的必经程序,对进一步掌握其申诉理由和请求、把握其申诉心理和情绪、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做好息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然而该条规定仅对听取刑事申诉人意见作出程序性、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落实。为此,笔者建议,应对听取刑事申诉人意见的时间、对象、内容、方式、方法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在听取意见的时间上,要把握时间节点。首先要明确必须在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复查后听取刑事申诉人意见,不能在立案复查前听取意见。其次要明确必须对本次复查前的诉讼活动所形成的卷宗及与此有关的案件材料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对卷宗中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以及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对原案案情有了初步把握,能得出对原案处理是否正确的初步结论时方能听取刑事申诉人意见。    
   在听取意见的对象上,要避免对象遗漏。刑事申诉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听取意见时不仅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还要注意听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刑事申诉人意见时,规定其委托的律师有在场的权利,同时也应当听取他们的意见。在听取意见的对象上,不能只考虑自然人而忽略单位。单位不仅可能成为司法机关追诉、审判的对象,而且可能成为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因此,在听取意见时,不能遗漏单位这一特殊刑事申诉人。    
   在听取意见的内容上,要注重内容全面。听取刑事申诉人意见涵盖哪些内容,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在听取内容上,既要听取原案的事实(包括有无新事实)、证据(包括有无新证据)、适用法律、处理结论、违反诉讼程序、以及办案人员违法违规办案等情况,也要听取申诉理由、申诉请求、辩驳理由等情况,还要听取是否请求司法机关对其及近亲属给予司法保护、是否要求办案人员回避、是否要求委托刑事申诉代理人、是否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等情况。    
  在听取意见的方式上,要注意方式灵活。一般情况下,应由两名办案人员当面听取刑事申诉人意见,并制作听取意见笔录进行载明。对于不能当面听取意见的,从方便刑事申诉人角度出发,可灵活采取其他方式听取意见,如电话听取、书面听取、网络听取等。对于采取其他方式听取意见的,也要做好书面记录进行载明。在当面听取意见的地点上,可在检察机关专门的场所进行,也可在刑事申诉人住处或指定地点听取其意见。    
  在听取意见的方法上,要强化释法说理。充分利用听取刑事申诉人意见的环节,与申诉人保持良好的互动,给予申诉人足够的时间与空间阐述自己的申诉理由和观点,也给予办案人员充分的机会对复查初步判明的案件情况进行深入浅出的释法说理,耐心地做好法律宣传、说服教育工作。特别是对于可能不予抗诉或不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有针对性地进行解释、引导、劝解,降低申诉人的心理预期,为复查决定作出后的善后息诉罢访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安徽省含山县检察院:赵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