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

2015-01-29 16:53:34 176
法院受理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少施工单位(个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雇主,雇主不具备建筑资质且雇佣雇员施工,雇员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可以要求施工单位与雇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大关法院审理的一起同类案件中,分包人与雇主就对风险责任
   法院受理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少施工单位(个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雇主,雇主不具备建筑资质且雇佣雇员施工,雇员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可以要求施工单位与雇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大关法院审理的一起同类案件中,分包人与雇主就对风险责任的转移作了约定,但法院审理后认定此约定属法律规定的无效约定而判决承担了连带责任。
   工程发包人系整个工程的受益人,其有义务承担因承建工程而可能产生的责任,但发包单位(个人)却将工程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雇主进行施工,将自己应当承担的风险责任转嫁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雇主承担,而该风险的转移将会导致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发包单位(个人)及雇主双方转移风险责任的行为对雇员是无效的,发包单位(个人)应当对雇主赔偿雇员损失的部分风险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周庆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