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进城务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2015-02-09 13:39:23 189
2014年6月18日下午2时40分,马某驾驶自己的轻型厢式货车,在县城文化路与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付某当场死亡。经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马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付某的户籍上登记为农村户口,从2006年,付某就常年在该县城建筑行业务工,且居
  2014年6月18日下午2时40分,马某驾驶自己的轻型厢式货车,在县城文化路与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付某当场死亡。经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马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付某的户籍上登记为农村户口,从2006年,付某就常年在该县城建筑行业务工,且居住和生活在县城。
  
  事故发生后,付某家属与马某在交警部门主持的调解中,对付某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发生分歧,致交警部门调解未果,付某家属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
  
  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应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该解释考虑了城镇居民的平均收入和消费水平高于农村居民,为合理地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加以区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死亡补偿金计算标准,不能单纯依据受害人的户籍登记作出判断,应综合考虑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因素加以判断。对常年生活工作在城镇,收入和消费水平和城镇居民基本相同的,如果此类人员发生死亡事故,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作者: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  周庆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