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冤假错案必须建立以审判权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2015-03-13 20:13:13 78
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接受央视记者撒贝宁关于对于呼格吉勒图等错案的采访中提到:要加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要加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进一步严格证据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上,有客观真实的证据作为依据,才能够
  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接受央视记者撒贝宁关于对于呼格吉勒图等错案的采访中提到:要加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要加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进一步严格证据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上,有客观真实的证据作为依据,才能够真正有效的防范新的冤假错案的发生。
  
  呼格吉勒图等错案的发生,主审法官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最高法院明确表示,要实事求是,错了就要纠正,要追责。除了对法官的问责,我们更应当反省的是制度的缺陷。错案发生都有同一个原因就是庭审作用的淡化,庭审走过场,作为居中裁判的法院,反而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侦查机关由于监督制约的缺位,侦查手段、措施的随意使用,容易侵犯公民权利,导致非法取证或取证合法性存疑,成为滋生冤假错案的诱因。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部分冤假错案都与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失衡存在密切联系。因此可见,制约刑事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在于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关系的失调,审判权无法树立司法权威。要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就必须要摆正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构建一个以审判为中心的科学、合理的诉讼结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可见,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庭审质量,最大限度地避免冤错案件,符合诉讼规律的基本要求。
  
  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以法院为中心,而是强调公检法机关的办案活动都要围绕法庭审判进行。侦查机关必须接受监督和制约依法规范地收集、保存证据。公诉机关要提高公诉质量。法院要切实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环节的制约和引导作用,提高刑事诉讼整体水平,确保程序和实体公正。‍
  
  (通讯员:吕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