犁地失火烧毁果树 判决担责悔不当初

2015-05-19 16:33:59 183
曹爽在犁地时,引燃秸秆致使火势失控,烧毁了曹有民家的苹果树,双方因赔偿协商未果。曹有民向长武法院提起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之诉。近日,长武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曹爽赔偿曹有民果树损失4.02万元,并承担评估费用5000元。 2014年7月12日,被告曹爽驾驶拖
  曹爽在犁地时,引燃秸秆致使火势失控,烧毁了曹有民家的苹果树,双方因赔偿协商未果。曹有民向长武法院提起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之诉。近日,长武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曹爽赔偿曹有民果树损失4.02万元,并承担评估费用5000元。
  
  2014年7月12日,被告曹爽驾驶拖拉机为村民曹华耕地时引燃秸秆,因风力过大,火势无法控制,致曹有民家果树受损。经评估公司评估曹有民的果树损失为4.02万元,评估费用为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人进行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曹爽引燃秸秆,造成原告曹有民家的果树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依据《中华任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款、第十九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寄语:不得随意焚烧秸秆,是基于其有两个危害:一是焚烧秸秆会污染环境;二是焚烧秸秆容易引起火灾,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对财产造成损害。切莫因一时的疏忽大意,而铸成不可挽回的错误,到那时候纵使后悔亦枉然。
  
  (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