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棉花受灾 “长工”起诉获赔付

2015-06-11 10:47:49 175
疏勒县承包户王某在2014年种植棉花受灾,让他怎么都想不通的是,明明是自己受了损失,可棉花面积补贴款却被不种地的陈某这个地主领去了。近日,疏勒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地主返还长工28132万元。 2013年10月6日,地主陈某将其位于疏勒县
  疏勒县承包户王某在2014年种植棉花受灾,让他怎么都想不通的是,明明是自己受了损失,可棉花面积补贴款却被不种地的陈某这个“地主”领去了。近日,疏勒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地主”返还“长工”28132万元。
  
  2013年10月6日,“地主”陈某将其位于疏勒县境内180亩地转包给“长工”王某种植棉花,转包合同明确约定承包期限、承包费用、承包方式、责任和义务等,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2014年3月—5月,新疆普遍遭受低温、大风、沙尘暴袭击,因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下发新财建[2015]11号文件《关于下达2014年度棉花目标价格补贴第三批第四批预拨资金的通知》,对2014年棉花种植户予以补贴,补贴以基本农户棉花种植面积和籽棉产量核算,发放到实际种植户手中。由于该180亩地在“地主”陈某名下,故乡政府对180亩地,按每亩267.4元计算,共计48132元交付给了“地主”陈某,陈某领取补偿金后只支付王某2万元,剩余28132元不予返还。
  
  本院认为,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构成不当得利。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证明原告王某是土地的实际种植户。同时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诉争的棉花补贴款,系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财建[2015]11号文件《关于下达2014年度棉花目标价格补贴第三批第四批预拨资金的通知》,按照“谁种植、谁受益”的原则,应向实际种植户发放。被告陈某将棉花补贴款据为己有,构成不当得利。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棉花面积补贴款28132元。
  
  (盛伟  马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