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中的事故纠纷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2015-06-15 15:49:01 186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得到提高,一栋栋的楼房在农村拔地而起,随之而来因建房引起的安全事故也屡见不鲜。 被告严某与杨某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严某修建商住楼一幢共五层。在施工中,被告杨某将部分工程包给被告刘某作业,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得到提高,一栋栋的楼房在农村拔地而起,随之而来因建房引起的安全事故也屡见不鲜。
  
  被告严某与杨某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严某修建商住楼一幢共五层。在施工中,被告杨某将部分工程包给被告刘某作业,刘某遂雇佣原告陈某为其建房,后原告在作业过程中,因脚踩的木板断裂跌落地上,经检查,原告腰椎体爆裂型骨折、脊髓损伤,原告的损伤经鉴定评定为八级伤残,需后期治疗费8000元。
  
  本案经审理查明,杨某、刘某均无相应的建筑资质,被告严某将其房屋承包给无相应建筑资质的被告杨某修建,存在选任不当的过失,并且严某系修建房屋的所有人,也属原告提供劳务的受益者,应对陈某受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杨某系房屋的承建人,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刘某作业,同样存在选任不当的过失,对其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刘某雇佣陈某为建房工人,两者之间形成了雇工与雇主的关系,陈某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在作业中,未尽到注意义务,随意使用工地摆放的木板,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义务,应对自身受伤具有过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责任与过错相适应的原则,由原告陈某自行承担合理损失的25%,被告严某、杨某各承担合理损失的15%,被告刘某承担合理损失45%的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并已履行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农民自建的低层住宅的含义和《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的相同,低层建筑是指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在本案中,严某所建房屋超出10米的高度,因此应适用《建筑法》关于承建人应有相应资质的规定。
  
  我国农村,农民私建房现象普遍存在,由于很多农村施工队都是无证建房,因此房主就应把好第一关,将房屋承包给有资质的人员,这不仅是对建筑工人负责,更是维护自身权益。
  
  (商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