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合同难保障 定金约定应书面

2015-07-23 16:50:44 184
2014年10月,原告蒋贤与被告马旭协商后达约定,被告马旭将其位于鲁甸县临街两个门面出租给原告蒋贤,当即蒋贤交了5000元定金,并约定每年房租是42000元,三年的租金均不变,定于2015年农历正月二十日交房给原蒋贤使用。2015年3月原告从外地回来,发现约定中
  2014年10月,原告蒋贤与被告马旭协商后达约定,被告马旭将其位于鲁甸县临街两个门面出租给原告蒋贤,当即蒋贤交了5000元定金,并约定每年房租是42000元,三年的租金均不变,定于2015年农历正月二十日交房给原蒋贤使用。2015年3月原告从外地回来,发现约定中的租赁门面现在还在施工,交接过来后无法立即使用,且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三年的房租126000元,否则一年一签,违背了当时双方口头合同内容。为此,特向鲁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马旭自愿一次性偿还原告蒋贤房屋租赁定金5000元,另赔偿损失1500元。
  
  因原被告是口头合同,没有书面依据,原告诉称的5万元是定金没有法律依据,经协商,被告同意赔偿原告1500元的经济损失。(以上人名为化名)
  
  (丁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