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人搬玻璃,一人重伤被赔40万

2015-07-31 17:29:39 148
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任某、马某兄弟二人共同自愿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02000元,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事实:被告马某兄弟二人将其共同修建的房屋窗户玻璃承包给无资质的被告任某安装,双方签订有承包合同
  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任某、马某兄弟二人共同自愿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02000元,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事实:被告马某兄弟二人将其共同修建的房屋窗户玻璃承包给无资质的被告任某安装,双方签订有承包合同。于2014年1月24日被告任某将玻璃运到被告马某兄弟修建建房屋处时,被告任某便到鲁甸县城四支手处找点工马某帮搬运玻璃,当时双方约定,七块玻璃200元钱,从一楼搬到二楼,原告马某在搬运玻璃过程中从二楼摔到一楼,造成重度损伤,先后在昭通市人民医院和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救治,住院84天,用去医疗费1915383.33元,后经云南昭通滇东北乾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综合评定为二级伤残,需一级护理依赖,后续治疗费用30000元,医疗依赖费用每年10000元。原告住院期间,三被告共同支付了202000元(其中马某兄弟二人支付160000元,任某支付42000元)。在审理中被告任某对原告自行委托鉴定的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护理依赖费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经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于2014年9月6日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1、马某的伤残等级为二级伤残;2、马某的后续治疗费用重新鉴定为30000元;3、马某的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现原告请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297554.13元。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三被告自愿赔偿402000元,除已支付的202000元,再一次赔偿200000元(其中任某赔偿160000元,马某二兄弟赔偿40000元)。三被告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李姜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