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诚信缺失后对社会法治造成的影响

2017-02-21 10:59:01 114
我国现阶段每年的经济仍在快速发展,经济总量已跃居全球第二,经济不断的繁荣的背景下各行各业不同程度的出现严重的诚信危机,诚信缺失已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话题。从党的十八大将诚信作为文化强国的主要内容写入报告,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
  我国现阶段每年的经济仍在快速发展,经济总量已跃居全球第二,经济不断的繁荣的背景下各行各业不同程度的出现严重的诚信危机,诚信缺失已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话题。从党的十八大将诚信作为文化强国的主要内容写入报告,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可以看到我们党已经将诚信体系的建设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上,同时也反应了我国社会诚信的倒退和诚信体系的缺乏。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诚信体系的构建,否则将会影响到我国依法治国伟大方略的实现。
  
  关键词诚信缺失法治构建
  
  “诚者,物之始终。”《周易乾》中讲:“修辞立其诚,所以居业也。”意为君子说论诚实不欺,真诚无妄,才能建功立业。诚信对人才成长、事业成功有很大作用,也是一个人立身做人的基本原则。只有诚实守信,才能实现相互交流与理解,从而建立起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相互依赖的良好关系,为个人的成长进步创造融洽和谐的环境。诚信,在悠悠长河的中国历史文化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品质,是最基本的道德标准,被尊崇为为人之道,立身处事之本,经商之魂,也是为政之法,是社会良好运作的重要基础。如此,诚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应该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深入人心。
  
  何为法治呢?法治即依据法律的治理,它是指一种治国的方略、社会调控的方式,强调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是相对人治而言的。法治思维是现代治理的首要思维,法治能力是现代治理的核心能力。
  
  谈到诚信,不可避免的要触及到这个在民商法理论中被视为“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的诚信原则。孟德斯鸠“言顾行,行顾言,言必行,行必果。”“不宝金玉,而忠信以为吧宝。”早在两千多年前的《礼记》中则记载了“诚”“信”对人民和社会的重视度。同时也反映了当时古人对诚信有了明确的认识。而身为后代的我们是否重视到了社会中的“诚”与“信”!它不仅是一个道德概念,也是一个法治概念但是,在现代社会的经济、政治、社会等领域,诚信的缺失一次次挑战着人们的法治和道德底线,长此以往将影响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转,影响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进一步影响到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建设。面对现实生活中诚信的缺失,道德教化已经无能为力,根本上需要强制性的法治规范来约束和维护诚信,弥补道德教化的的不足和局限性。法治所确定的行为规则的稳定性与确定性是法律能够提供给社会的最大的诚信。如果没有法治,就没有诚信的传承与延续;没有诚信,就没有对法治的崇尚与信仰,诚信与法治是密不可分的共同体,是维持社会有序运行的基本准则,一道推进社会的向前发展。
  
  诚信的缺失体现在个人、社会、国家之间的相互不诚信,表现在社会层面概括起来有以下方面:
  
  个人方面:个人诚信是整个诚信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个人的诚信缺失使得整个诚信体系的基石不稳,表现有:学术造假事件,贪污受贿、虚假新闻制造、包庇罪犯,不道德交易等等,诸如,“天价龙虾”,“黑心旅游团”等等。
  
  社会方面:社会是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在社会生活中的展示体现着国家的文明程度。但诚信缺失却屡屡暴露,表现有:个人信息的泄露、恶意逃避银行债务、恶意拖欠货款、不信守合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的广告宣传、商业欺诈、偷逃骗税、医患纠纷、虚假折扣等等。如“萝卜招聘”、“地沟油”、“销售僵尸肉”、“假鸡蛋”,现象等等,这些最终都损害的是自身利益。
  
  国家方面:主要是政府、司法等公权力机关,本应该是社会诚信的标杆和支撑力量,但是部分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在发挥公权力的过程中缺乏诚信,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随意性、不守诚信,缺乏程序规范和严格的法治意识,工作中搞形式主义、浮夸虚报和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如“政绩工程”等现象屡见不鲜。特别是在司法领域的不公等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的产生,如“呼格吉勒图案”“佘祥林案”等冤假错案的发生,固然与当时的制度和社会形势有关。但却“一损俱损”的损害着整体的司法诚信。
  
  以上表现看似诚信问题,实则是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分析这些现象原因,我认为有下面几点:
  
  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传统农业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之间因为生产生活范围小、地域狭窄、经济活动量少、生产规模小,依靠宗族血缘关系建立起传统的有限的亲情社会,没有诚信几乎寸步难行,诚信是不言而喻的。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流、物流、信息流的畅通和扩大化,人们接受着以往无法比拟的新环境,传统的诚信体系逐步萎缩。面对时刻变化的周围环境,人们在认识的过程中人们需要不断建立新的相互信任的关系,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于是,依靠传统模式建立的诚信体系越来越缺乏,而新的诚信体系的建立却举步维艰。
  
  二、社会经济体制的变化。改革开放之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刺激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贫富差距逐渐拉大,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和生活方式逐渐多样化。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以诚信为本的市场经济的规则调动了人的积极性、创造性,但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目的驱使下,拜金主义、个人主义泛滥,有的人打市场经济的“擦边球”,为谋取一己私利而放弃市场经济的黄金法则---诚信原则,为了“蝇头小利”不惜坑蒙拐骗、弄虚作假,故意破坏市场规则获取不正当利益,出现了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与诚信观念的矛盾和冲突。诚信成为了一种“奢侈品”,社会诚信体系受到冲击。使以诚信为本的规范原则逐渐丧失,各种不诚信的现象频繁发生。当然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双刃剑”产生的负面影响所致,并不能以此否定市场经济政策的正确性。
  
  三、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虽然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的法治进步很快,但是对出现的问题考虑不周全,和法律本身的性质,即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指出的,法律自制定颁布之日起,就注定落后于社会生活。使得在社会出现问题时,制定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表现出了滞后性。正如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以现有法律法规为前提,还会受到诸如政策、民意、意识形态、习惯、权力结构等社会因素的影响,这些非法律法规的不确定性因素带来的个案事实认定的不确定性,加深了司法的不稳定性,使法律法规的确定性与普遍性受到削弱,加深了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群众由于对司法的不信任而不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其权利,逐渐产生了“信访”不“信法”的思想,从个案来看,确实存在少数案件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刑讯逼供、贪赃枉法、久拖不决、裁判不公的现象,但正是这些案件极大地破坏了法律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引起社会大众对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和实施的怀疑,进而引起了人们的“盲目从众心理”。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司法的公正性、正义性受到了质疑和歪曲,成为诚信缺失的重要原因。同时,现有的部分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大,如对于民事赔偿仅限于依据“填平原则”进行处理等,导致出现了违法成本相对低、守法成本相对高的不正常现象,负面诱导一部分人钻法律的空子,铤而走险,违背诚信,宁愿违法而选择“趋利避害”,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进而劣胜优汰,使得违规违法等不诚信现象逐渐成为常态,例如“老赖”的不断出现。
  
  四、监管监督的缺位。缺少坚强有力的监管监督保障体系,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就无从谈起。在诚信缺失的的社会环境中,各领域大量充斥着违背诚信、甚至违法的现象,其中有相关部门的监管监督缺位所致,间接滋生助长了不诚信、甚至违法现象的出现,如政治领域中,腐败现象频发,以权谋私,钱权交易,工作中作风不实、粗糙、执行力不强等等不良行为,影响了干部队伍的纯洁性。经济领域的假冒伪劣产品、恶意逃避银行债务,商业欺诈、偷逃骗税等不断出现;文化领域的盗版侵权、学术造假乘机泛滥等等各领域不诚信的现象愈演愈烈。
  
  五、精神文明建设的薄弱。这些年来,虽然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对促进改革、发展、稳定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还存在同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现象。经济的急速发展,使部分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诚信观念发生蜕变,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尤其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西文化的交融和碰撞为诚信缺失现象的不断出现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包括诚信在内的精神文明建设流于形式,诚信教育缺乏针对性的实质内容,缺少惩处措施和有力有效的完善保障措施。特别是诚信教育的要求和内容没有适合生长的土壤,常常会出现“台上一套、台下一套,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说一套、做一套”的“两面派”教育模式,难以形成良好的诚信教育。
  
  六、舆论导向的偏颇。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包括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越来越多的进入人们的视野,社会大众依靠新闻媒体获得了更多信息,这些信息影响并引导着社会舆论。因此新闻媒体更应该恪守诚信、坚持客观公正全面的报道原则和正确舆论导向,正确有效的传达信息,反映社会形势,推动社会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但有的媒体为了增强吸引力、扩大影响力,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新闻内容的分析和鉴别,时有出现偏离正确舆论导向的情况,使不正确的观点传播,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最终只会极大地损害媒体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例如“邓玉娇案”,部分新闻媒体对案件情节掌握不够全面,对事实进行渲染和片面报道,引发社会舆论对部分事情在未调查清楚之前作出不正确的判断。
  
  七、普法宣传的滞后。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普法宣传进行了相当长时间,但是部分人对法律法规还是一知半解,普法宣传教育,并没有发挥到期待的作用,没有使人民群众完全真正的接受领会。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法律意识依然淡薄,致使合法的权益得不到根本的保障,并且为不诚信行为提供了良好的土壤。
  
  诚信是社会良性运作的道德基础。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以及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的“三个倡导”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基本内容中都明确提出了诚信,正说明了诚信的重要性。而诚信体系的缺失使诚信失去了的崇高价值,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树立,干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也影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来之不易的安定、团结的稳定大局。因此,解决现代社会诚信体系缺失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
  
  重新建立社会诚信体系,依靠法治之外的约束力必定是有限的,因此,必须建立在法治社会的基础之上,在党的领导下,依靠社会整体推进和社会成员一点一滴的共同努力来实现。这些需要法治的思维、方法和方式来实现,将诚信纳入法治的轨道,发挥法治的积极指向作用,真正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诚信法治环境。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完善涉及诚信方面的立法体系
  
  诚信首先是建立在完善的立法制度基础之上的。在我国现行的立法法律体系中,对民商事法律法规规定了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对刑事法律法规中也有对涉及缺乏诚信导致的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全部涵盖所有缺乏诚信的行为,对缺乏诚信行为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的约束力度不够完善,不够强硬。同时,对违背基本诚信规范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惩罚性措施来保障,应该加大对缺乏诚信行为的惩治力度。更好的从立法层面保护诚实守信之人的权益,同时对缺乏诚信之人予以有力的惩罚性打击,使其能认识到欠缺诚信导致的不利后果,同时有利于增强法治的威慑力。
  
  二、加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
  
  明代张居正曾经讲过:“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法规的落实贯彻体现在实施层面就是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因此,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来实现国家的法治,也是诚信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因此,加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提高执法的素质,执法的手段和执法的力度势在必行,尤其是解决综合素质不高,专业知识缺乏,执法能力低下的问题,逐渐走向依照法定程序执法,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条文,合情合理的贯彻法律法规,从根本上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保证法律严格实施,从而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以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的相信法律,依靠法律,进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树立诚信典范
  
  我国实行依法治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无论个人还是国家权力机关,均因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义务,维护法律尊严。尤其是掌握和代表国家公权力部门和领导干部要做好榜样和表率的作用,公权力部门的诚信是社会诚信的核心和关键,力量和影响力是巨大的。两千多年前的管仲就曾经说过:“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所以,各公权力部门和领导干部都应按照诚信的原则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规范自身的行为,不可超越和滥用权力。一旦背离了诚信的原则和精神,就会失信于民。
  
  作为公民个人或者社会集体应该学法、懂法,从而依法行使公民或者社会集体应有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懂得国家法律、法令和法规所允许的和不允许的,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才能做一个守法守信的社会成员。
  
  四、落实法治监督,确保法治诚信
  
  用法治保证法治的实现,以促进诚信体系的建设。要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拓宽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抓紧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因此,国家层面加强监督主动化、常态化建设,推进权力的适度分解与制衡,防止权力被滥用。实现权力运行信息的透明化,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取信于民的重要途径。完善、拓宽和落实人大、司法、监察等监督制度,同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监督,形成合力整体监督的效果。只有强有力的监督监管机制,一切制度才能得到贯彻和落实。对于社会和个人层面,需要法治规范以及社会和个人的自律,国家公权力监督有利于法律在社会和个人方面的正确实施,反之亦然,相互监督,共同信守。
  
  五、强化精神文明建设,共铸诚信社会。
  
  加强社会成员的精神文明建设,尤其是在是思想道德方面以及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情操、信念等方面。在每个社会成员心中牢固树立诚信是“得之不易,失之容易。”需要倍加珍惜,是作为社会成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品格,只有树立起诚信的道德品质,真正把诚信的要求视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内在动力,才能更好的适应社会生活并能提升自我价值。树立牢固的诚信观念,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也才有长远发展的先决条件和良好的生存环境。国家公权力机关应当坚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原则,真正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
  
  六、加强对舆论监督和管理。
  
  在信息社会,新闻媒体对信息资源的共享,让信息及时有效的传播开来,人们了解到更多的社会动态,但同时这也是公民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和监督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健康发展、弘扬“正能量”不可或缺的力量。新闻媒体渗透力和影响力的存在,使事情处于社会大众的关注和监督之下,充分发挥了舆论的监督和教育作用,促进了社会诚信氛围的更好形成。但作为新闻媒体的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新闻媒体的审查、监督和管理,提高舆论引导能力,使新闻媒体恪守职业诚信,坚持正确导向,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传达真实发生的事情,使社会舆论有良好的发展方向,更好的为社会发展服务。
  
  七、深化诚信宣传与教育
  
  “民无信不立。”从思想认识的源头上,加强诚信意识的教育,只有人的诚信才可能有社会的诚信。用法治的手段深化诚信的宣传和教育,矫正不良的诚信价值观,树立正确的诚信价值观,实现以法治促诚信。开展常态化诚信宣传与教育活动,但更重要的是靠全社会的实践,具体到每个社会成员身上要以身作则,提升个人素质,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通过行为规范、模范宣传和法治教育作用,使社会成员由外在的他律逐渐变成内在的自律,使诚信意识内化为自觉意识,营造良好的诚信意识氛围,为诚信体系法治保障夯实思想基础。
  
  诚信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诚信体系建设与法治国家建设相辅相成。伴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稳步推进,建立社会主义诚信体系,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依法规范个人、社会和国家公权力的行为,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国家的社会管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为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供坚实的基础,切实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真正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为构建和谐法治社会提供了坚强的保障。
  
  (通讯员: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崔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