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低迷是正常的商业风险还是情事变更?

2017-02-21 13:46:33 130
在签订承包合同后,核桃市场一直走下坡路,承包人能否以情事变更为由主张降低承包费? 原告李某起诉称,2014年3月,其与被告邵某签订了承包合同一份,承包邵某的百亩核桃园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期限为十五年,并对每年的租金及支付时间都进行了明确约定。但进
  在签订承包合同后,核桃市场一直走下坡路,承包人能否以情事变更为由主张降低承包费?
  
  原告李某起诉称,2014年3月,其与被告邵某签订了承包合同一份,承包邵某的百亩核桃园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期限为十五年,并对每年的租金及支付时间都进行了明确约定。但进入2015年以后,核桃价格一直在走下坡路,原告因承包该核桃园亏损了不少,故依据情事变更原则要求对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的年租金进行下调。
  
  被告邵某辩称,我与原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租金也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现核桃价格出现波动应属于原告预料在内的商业风险,故不同意调低租金价格。
  
  法官释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法官说理:那么商业风险和情事变更如何区分?所谓的情事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示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而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所固有的风险,作为合同成立的基础的客观情况变化并没有达到异常的程度。因此二者的明显区别在于商业风险法律是推定当事人有所预见、能预见的。而情事变更是未预见或者不能预见的。本案中虽然核桃价格在持续下降,但是并没有达到不可预见的异常程度,只是正常的因市场供求变化导致的价格波动,故原告依据情事变更原则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诉请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叶城县人民法院张永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