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起纷争,双方过失共担责

2017-03-14 16:08:03 170
2016年,大关县按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要求,鼓励高寒边远山区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的贫困户,可以通过进城入镇购房的方式,实现易地搬迁。家住玉碗镇老街村牛角湾村民小组的饶某某正好符合这一条件。他于当年8月8日,来到大关县城寻找购房目标。通过一则售房
  2016年,大关县按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要求,鼓励高寒边远山区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的贫困户,可以通过进城入镇购房的方式,实现易地搬迁。家住玉碗镇老街村牛角湾村民小组的饶某某正好符合这一条件。他于当年8月8日,来到大关县城寻找购房目标。通过一则售房广告上的电话,他与卖房人谭某取得了联系。谭某带他实地查看了所要出售的房屋,他表示满意,决定购买。双方口头达成约定:谭某以20余万元的价款将该房屋出售给饶某某,但需先预付订金1万元。
  
  8月15日,饶某某携带0.5万元现金找到谭某,表示可否将此钱款作为购房预付订金,谭某表示同意,并收下这些钱,但商定饶某某需在3个月内交付首付款17万元,才能签订购房协议。3个月后,饶某某因钱未凑足并未付款,谭某对此表示不满。
  
  12月份的一天,饶某某找到谭某,表示可以先预交8万元现款,并请求签订购房协议,遭到谭某拒绝。饶某某要求谭某退还预付的购房订金,同样遭到谭某拒绝。之后,饶某某与谭某因退还订金一事多次协商未果,遂向起诉至大关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谭某依法退还购房订金。承办案件法官认为案件起诉案由定性不准,应当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变更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经过法理释明饶某某同意变更案由。
  
  为及时解决该起纠纷,打消饶某某进城购房的思想顾虑,法官第一时间通知饶某某和谭某到庭处理。根据案情综合分析,法官认为本起纠纷的责任在于:饶某某作为购房者,对口头约定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未引起重视,且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首付款,导致缔约过失行为产生。谭某作为售房者,在认可并收取购房订金后,便应该立即与饶某某签定购房合同书面协议,其附加其他理由延缓合同订立时间的行为,也是导致缔约过失行为产生的原因之一。
  
  经过法官调解和法律释明,饶某某和谭某均认识到了各自存在的过错。通过互谅互让协商,谭某同意当庭返还饶某某购房订金4000元。本案提醒广大购房者和售房者,买卖房屋一定要拟定书面合约,并严格按照缔约事项要求履行,否则,即有可能造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官释法】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导致双方信赖利益受到损害。谭某在收取饶某某购房订金后,仍未签订购房合同,违背了先行拟定合同义务,在购房约定无法达成的情况,需退还订金;饶某某确定购买谭某的房屋后,未按规定时间履行约定的预付款义务,致使谭某的房屋长期处于不定状态,欲再出售、再出租均不能,造成其一定经济损失,因此饶某某需对谭某作相应补偿。
  
  (作者:李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