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对消极执行行为的治理对策

2014-03-10 14:56:12 65
【内容要旨】消极执行行为近几年在法院工作中,虽然是很少数的现象,但当事人反映强烈,人民群众、社会各界看法较大,也为人民法院工作发展所不容。为此,笔者从它的表现形式、存在成因以及危害后果为视角进行剖析,并提出解决的治理对策。以期达到制止、清
  【内容要旨】消极执行行为近几年在法院工作中,虽然是很少数的现象,但当事人反映强烈,人民群众、社会各界看法较大,也为人民法院工作发展所不容。为此,笔者从它的表现形式、存在成因以及危害后果为视角进行剖析,并提出解决的治理对策。以期达到制止、清除、防范的效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建设,在执法办案中,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提高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以期达到让党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之目的。
  
  所谓消极执行,是指法院的执行法官、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无正当事由,未按法律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及时实现的行为。消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难”的一种主观上的主观表现。如何克服消极执行,提高执行案件结案率,是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课题,这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关系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和法律的信任,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稳定的构建。因此,对消极执行行为进行探讨和剖析,并提出解决、治理的对策既重要而又十分必要。
  
  一、消极执行行为的常见表现形式有如下几种:
  
  1.无正当理由延期或超期执行。包括执行人员自接到案件之日起,未按规定的期限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执行人员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找被执行人谈话,调查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
  
  2.执行人员在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查找或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到位,致使被执行的财产被转移或灭失。
  
  3.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因金钱、人情、关系或其他因素导致执行人员故意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或怠于执行。
  
  4.上级法院有明确指导意见或督导指令,却拒不执行的行为。
  
  5.不及时将执行的款物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或权利人。
  
  6.因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法院不愿得罪地方政府而降低执行力度,或暂缓执行甚至干脆长期搁置而不再执行。
  
  7.个别执行人员素质较差。这是消极执行行为中最严重的一种情形,是近年来已经引起社会关注的司法腐败问题的一个重要分支。司法不廉已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问题,而执行领域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在司法不廉中占较大比例。一些执行人员对自己要求不严,吃请受礼,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的形象。最突出的问题“给钱执行就容易,不给钱执行就难”,包括收收申请人礼品、参加申请人支付费用的各种娱乐活动等。
  
  8.个别法院,存在领导重视不够。有个别的法院分管领导,甚至主要领导,对执行工作或执行人员注重、关心不够,导致干警麻痹松懈,导致消极执行行为的发生。
  
  二、消极执行行为产生的成因探究
  
  1.少数、个别执行干警责任心不强,没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宗旨意识。
  
  根据消极执行行为发生的现象,笔者经过观察分析,少数、个别执行干警责任心不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宗旨意识没有在头脑中牢固树立起来是产生消极执行行为的第一个主要原因。少数执行干警对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谁掌权、为谁用权、为谁服务的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在思想中模糊不清,对法治加快发展的新时期,自己的工作分量有多重,有些什么特殊要求,既不知晓,也不肯学习,得过且过,领导安排的就做,不安排就闲着、等着。甚至有的执行人员有畏难情绪,怕得罪被执行人(包括关系人),导致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或对执行工作厌烦。大致相同的执行案件,差的执行人员执行实际到位率与好的相比有时相差几倍,有的执行案件在个别执行人员手中几年执行不了,而换承办人之后,不长时间执行了。以上种种情况,归纳起来,都是大局、责任心意识,宗旨、服务意识不强的问题。
  
  2.执行投入不足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监督不力、监管不严现象。
  
  有的法院在执行工作的人力和物力上投入不够重视,执行经费、装备不足,有的导致执行人员被迫与申请人搞“三同”(同吃、同住、同商量);有的法院对执行工作缺乏必要的考核手段,干多干少一个样;有的法院对执行案件中报结的弄虚作假行为予以默认、放任;有的法院不注重对执行人员素质的培养,对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认识存在偏差,错误地认为审判工作是细活,执行工作是粗活,不需要多高的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水平。因此,将文化低、经验差、能力弱塞进执行队伍滥竽充数,而且平时也不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结果执行人员的素质、能力、水平长期得不到提高,不能完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执行工作的需要。执行观念陈旧,执行方式落后,遇到复杂案件或疑难问题,往往束手无策,如有不少执行人员对电脑操作和财务知识缺乏必要的了解,在银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时,只能听任银行工作人员随意操作,而无法对其报上来的数据进行核实。此外,由于执行工作流动性较大,对执行人员出勤的跟踪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容易出现漏洞和死角。在考核不严、管理不力的法院内易出现执行人员在工作时间借口外出办案,而实际上是在外休闲娱乐,这种现象不仅在个别人身上存在,而已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只不过在程度上有所差别而已。此外,对执行工作监管不力、监督不严,是目前执行工作权力运行中的一大弱项,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只是停留在内部监督上。如法院执行机构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129条,“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但按什么程序,在什么时间段,以什么方式具体进行监督,尚无规定,也无相关司法解释。故亟需构建科学完备、运转有效的执行监督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执行腐败。执行人员权利的行使随意性大,规范程度不够。一个案件分配后,从执行措施的决定到实施,从执行财产的调查到处分与分配,从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到对其债权的执行,从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到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处理,都由承办案件的执行人员负责,造成一人说了算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一些法院依然存在。近年来,执行信访投诉较为突出,有不少法院,信访比例居首位。对当事人的反映,只要查出不属违法违纪严重问题,并无具体的执行监督程序,一般情况下就到此为止。
  
  3.执行惩戒制度落实不到位。2010年,《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46条规定:“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故意违反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者拒不依法恢复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47条规定:“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这几种情形,在消极执行行为中较为常见,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很少得到真正的执行。有的法院即使发现执行人员的消极执行行为符合上诉处分条件,或有严重的违规嫌疑,由于碍于情面或出于单位形象的动机原因而未深究,只作令其自行纠正的督促或批评,至多也不过扣发一定奖金或取消当年度个人评先评优资格而已。
  
  三、消极执行行为的危害性探析
  
  1.法律尊严将遭受严重伤害,法律失去信仰,法院将失去信赖,法官将失去信任。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规定,具有物质利益关系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绝大多数判决、裁定、仲裁裁决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行政机关作出的巨具有给付内容的处理决定、处罚决定,仲裁机关的仲裁裁决,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的确定义务,赋予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权。也就是说,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实现。执行权的实施,在最终程度上体现着法律的生命力。消极执行行为的产生,容易酿成“法律打白条”的出现,其危害后果不但使人民感受法律荡然无存。而且使法律尊严遭受严重伤害。同时并存法律不被人民信仰,法院不被群众信赖,法官不被信任的诸多危害性。
  
  2.将使市场经济变得无序、混乱。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如果法律一旦失灵,市场经济就必然陷入无序混乱状态,诚实守信的经济规则受到强烈冲击而破碎,改变了经济规律和人们的正常价值观念。赖债、拖债变为有理、有利的乱象,将普遍丛生,社会无法想象。
  
  3.公正、有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将受到严重挑战。
  
  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人民群众将对司法公正、质效深疑不信,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司法权威、执法形象受到严重损害。近年来有的人求助于“社会讨债公司”,自行采取非法手段拘禁债务人或其近亲属、非法扣押、变卖债务人的财产等犯罪行径,就是引起不安、发人深省的社会动向。
  
  4.容易引发执行腐败。消极执行行为如果得不到有效治理,将会使执行权力失去制约,执行执法人员滥用权力、权力寻租、以权谋私等腐败思想膨胀,从而导致违法乱纪行为,不断发生,可以说,执行腐败成为执行难的又一大病症。其后果不仅破坏法律权威,败坏政府形象,而且削弱了公民对法律、社会的尊严与认可,进而损害国家机关的社会公信力。
  
  四、解决消极执行行为的治理对策
  
  近年来,消极执行行为已引起各级法院高度重视。此次,根据我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要求,结合新形势、新任务及执行司法实践实际,笔者从消极执行行为的表现形式,存在原因、危害性后果进行深刻探究、剖析。为形势、任务发展丝毫不能容,为党和人民的要求、所需、所盼、丝毫不能容。为此,必须彻底制止、消除,并做到有效防范,也有利于推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有效、向前开展,即提出以下治理对策:
  
  1.实行例会学习通报制度。针对少数执行干警为民服务意识,思想作风不够端正、对待当事人态度冷漠,责任心不强,主动性不够高等问题,执行局全体干警在每月月初定期召开例会,邀请法院领导或分管领导参会,加强对执行人员职业道德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警示案例的教育学习,加强执行业务专业知识学习,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并通报上个月工作情况,布置本月工作,纠正工作中存在影响执行工作正常开展的消极思想和行为,消除消极厌践情绪,提高执行干警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为民宗旨意识及增强履职能力和本领。
  
  2.实行定期预警制度。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行为进精细化管理,最大限度地缩小执行干警的消极执行空间,紧紧依托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构建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体系,强化执行案件统一管理、执行环节期限预警催办,逐案评查卷宗等监督措施,严格案件执行程序,将每起案件的执行进展阶段全部纳入流程操作规程和执行信息系统,日常动态预警监控范围,定期对每起案件进行期前预警通报,时刻提醒干警程序意识,时效意识,避免产生“抽屉”案现象。
  
  3.推行集体会诊制度。案件在执行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为了帮助每位执行干警提高工作积极性,针对案件在执行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采用集体会诊制度,执行局长亲自召集全体执行人员共同研究对策,采用集体智慧,制定执行周全方案,防止执行干警因遇到困难和问题而产生抵触情绪,造成案件久拖不执。
  
  4.完善拓宽执行监督制度。由于案件执行环节较多,办案程序繁琐,少数执行人员日常工作随意性大,透明度低,时常受到非正常因素的干扰,容易进行“暗箱操作”。因此,在强化内部监督的同时,不断强化社会监督,着重让社会监督融入到执行案件的全过程,通过发放征求意见卡,公布院领导和本院纪检、监察投诉电话等形式,方便社会各界和当事人对执行人是否廉洁、勤政办案情况全程监督,另对办案人员各种消极行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短信、官方微博、微信或领导面谈等形式投诉,并可以申请更换承办人。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机关检察人员、见证监督执行工作,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及形式。
  
  5.严格奖惩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执行人员奖惩考核制度,完善执行工作约束机制,认真推行案件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重点从数量、质量、效果、作风等5个方面对执行人员进行科学评价,把是否存在消极执行行为纳入绩效考评范围,量化执行人员工作业绩。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晋级晋职、交流换岗的主要依据,切实提高执行干警干事、创业的主动性、积极性。
  
  6.严肃落实严格查处制度。凡是发现消极执行行为有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如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或接受当事人“吃请”“送礼”等,必须严肃查处,不论是涉及到领导或是一般干警,凡是有包庇行为的,要一追到底,绝不手软,以达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震慑消极执行行为的滋生。(罗友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