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夫妻诉讼离婚中的房屋归属

2014-03-11 09:43:54 88
2013年3月,刘某购房一套首付10万元,余款用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 2014年,刘某与张某(女)登记结婚,此时刘某贷款已偿还7万元。两人婚后继续还贷。 2014年2月,张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所以的房屋。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二审判决房屋由刘某继
  2013年3月,刘某购房一套首付10万元,余款用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
  2014年,刘某与张某(女)登记结婚,此时刘某贷款已偿还7万元。两人婚后继续还贷。
  2014年2月,张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所以的房屋。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二审判决房屋由刘某继续使用。
  法官释法:本案主要涉及在离婚时所有权不完全的房屋的处理问题。由于争议的房屋存有他项权,就是通过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被进行了他项权。。。。。。抵押权的登记,即在贷款没有完全清偿之前,享有抵押权的银行对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有进行阻却的权利。所以原告张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刘某与张某如果要分割该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有两个方法:一是提前清偿所欠银行的贷款,消除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他项权登记,这样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问题的同时一并处理房屋的归属问题;二是在双方离婚后,由双方或一方继续偿还贷款,待贷款还清并涂销抵押登记后,双方通过协商或诉至人民法院处理。因此,在本案中张某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是有根据的,并不是法院漠视张某的权利,只是延缓了分割共同财产的时间而已,其目的是等待更加稳妥的分割时间。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鲁甸县法院:蒋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