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四倍无效

2014-03-20 12:22:37 135
民间借贷是在自然人急需钱用,却不满足银行贷款的条件下,向私人借款的行为,款项出借人有的是出于好心为了帮助他人,有的是为赚取高额利息。 近期鲁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李江诉被告费正晓民间借贷纠纷案。 据悉,被告费正晓于2011年7月先后向原告李江借款
  
  民间借贷是在自然人急需钱用,却不满足银行贷款的条件下,向私人借款的行为,款项出借人有的是出于好心为了帮助他人,有的是为赚取高额利息。
  
  近期鲁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李江诉被告费正晓民间借贷纠纷案。
  
  据悉,被告费正晓于2011年7月先后向原告李江借款7万元人民币,双方签定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时间为两年,利息为每月3%,到期不还额外支付1%的利息,但到还款期限被告一直拖欠几原告借款未还。故被原告于2014年1月4日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归还贷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被告费正晓却辩称其与李江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只愿意归还原告本金,不愿支付利息。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虽系二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其约定的利息明显高于银行同期利息的四倍,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约定利息的这部分条款无效,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费正晓归还原告李江借款人民币7万元;
  
  二、驳回原告李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此,笔者建议,自然人之间借款可以约定利息,但是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也即是不得超出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作者:赵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