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不还款抵押物即归抵押权人所有的条款无效

2014-03-21 11:21:47 96
担保物权的设立,其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担保合同约定规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该抵押物即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无效。 据悉,被告王晓于2010年9月向原告常然借款7万元人民币用于生意周转所用,双方签定了借款合同,还款时间未2014年1月8日。
  担保物权的设立,其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担保合同约定规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该抵押物即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无效。
  
  据悉,被告王晓于2010年9月向原告常然借款7万元人民币用于生意周转所用,双方签定了借款合同,还款时间未2014年1月8日。双方补充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王晓以自己价值96000元的房屋作为抵押,若到期不归还常然贷款,该房屋即归常然所有。到了还款期限,由于王晓经营不善,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归还常然欠款,常然随即要求王晓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把房子交给自己并办理过户手续遭到王晓拒绝。于是常然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晓履行交房义务。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系二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但是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故判决驳回原告常然的诉讼请求。
  
  法院作出上判决的理由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违反了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该抵押合同无效,原告常然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本案在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时就签订若王晓到期不归还欠款,该房子即归常然所有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依法不应当支持。(作者:赵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