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调解结案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化解民事主体间的恩怨和矛盾。调解对于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所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历来都十分重视民事调解工作,并把民事案件
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调解结案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化解民事主体间的恩怨和矛盾。调解对于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所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历来都十分重视民事调解工作,并把民事案件调解率和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等列为对各级人民法院的重要考核指标,作为评价人民法院业绩的重要标准之一。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在民事诉讼中涉及行政或企、事业单位的案件,调解率相对较低。而双方当事人均为公民个人的案件,调解率要高得多,这无疑影响了司法调解工作的深度和广度。涉单位案件与双方当事人均为公民个人的案件有什么区别,为什么涉单位案件难以调解?仔细探究其原因,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涉单位案件,单位领导出庭的较少,实际出庭人员没有实体决定权。
从多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在我国涉单位案件由单位主要领导亲自出庭的较少,这些案件一般是委派单位办公室人员或案件具体经办人员出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这些人员得到的授权一般是诉讼程序上的权力,没有实体问题决定权。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主要领导不露面,案件根本不具备调解条件。在审判任务重、事情多的情况下,承办法官们没有时间另外再找这些单位的主要领导,也只好一判了之。
第二、典型的下级心理作怪,明知无理也要臭硬。
有些案件,单位领导可能已经表明了对案件的态度,但也授权给了出庭人员。出庭人员在开庭过程中,明明知道自己单位理由,也知道调解对本单位是最有利的,但还是不同意调解。因为如果调解了,有时候并不能得到单位领导的赞赏和理解,甚至还可能被冠以“胳膊肘子往外拐”的帽子而受到批评,落得个出力不讨好的下场,对出庭人员个人不利,所以在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这些单位的出庭人员还装腔作势地作出臭硬的样子,以回去向领导表功。
第三、担当意识不强,担心将来会承担责任。
一些涉单位案件,本来明显可以调解。但出庭人员还是不愿意调解,因为调解意味着最后的结果参杂了许多自己的主观决定因素,要承担许多意想不到的风险,比如领导的不满意、其他同事对调解结果不认可,将来的某一天会对这个调解结果提出强烈的质疑等等。而如果判决了,无论什么结果都与自己无关,错也是法院错了,不会有自己任何责任。这也是调解不成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四、法律知识欠缺,不知道本单位责任的大小,心里没谱
对于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涉单位的出庭人员心里没谱,不知道己方单位在这个案件中有没有责任,有多大责任,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或应当赔偿多少。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拿不定主意,同时也相信法律是公正的,让法院依法进行判决自己不会吃亏,所以也就不愿意调解,导致调解不成。(作者:阿瓦提县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李度)